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7-21 16:11:38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06-01
公布日期:2022-04-06
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1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字产业化
第三章 工业数字化
第四章 建筑业数字化
第五章 服务业数字化
第六章 农业数字化
第七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八章 数据资源
第九章 城市治理数字化
第十章 发展环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数字技术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经济引领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数据赋能、系统协调、开放融合、绿色低碳、普惠共享、聚焦产业、应用先导、包容审慎、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数据资源价值化,提升城市治理数字化水平,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构建数字经济全要素发展体系。
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等的发展;产业数字化主要促进工业数字化、建筑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等的发展。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促进工作,建立领导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和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要求报告本市数字经济发展情况。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科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科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相关规划在本领域的安排部署,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他专项规划,以及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计划相衔接。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建设,优化各片区的功能布局,支持数字经济相关政策和制度创新在试验区先行先试,建设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辐射带动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营造数字经济良好生态。
第九条 本市积极融入全球数字经济体系,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及其他国际合作平台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构建数字经济开放体系。
第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
第二章 数字产业化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完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在以下领域推动关键数字技术攻关与突破:
(一)集成电路、核心零部件与元器件、新一代半导体、关键装备材料、基础软件、基础算法、核心算法、工业软件等基础领域;
(二)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数字孪生、高性能计算、边缘计算、虚拟现实、增强现实、量子信息、卫星导航、类脑智能等前沿技术领域;
(三)其他关键核心技术领域。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实施数字技术与生物技术、材料技术、工程技术等其他技术领域的跨界融合,鼓励建立数字技术开源社区等创新联合体,推动协同创新。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建设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领域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支持科技研发与知识生产数字化转型,建设可共享的科技大数据集和知识图谱服务平台,推动设计、实验、分析、检验、专利申请、成果转化等科技研发全过程数字化,探索数字化条件下的科技创新和知识生产新模式。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数字经济发展相关理论研究,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发展数字技术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标准试验验证平台,完善数字技术和设备的检测验证、标准制定、技术培训及咨询服务等功能。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推进人工智能在经济、社会和城市治理等领域的应用,构建数据、算法、算力协同发展的人工智能产业链。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建设人工智能算法创新机构和算法平台体系,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算法基础研究和算法技术创新,建立算法应用转化体系,构建面向各类应用的共享算法库,建设国际化算法开源平台和开源社区,参与制定算法标准和测评体系,探索首席算法师制度。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动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培育壮大芯片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应用等产业链,推进新一代半导体及智能传感器等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支持建设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的优质项目和产业集聚区。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智能装备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支持高端数控机床、增材制造装备、机器人、精密仪器、智能车载设备、可穿戴智能设备、智能医疗设备、金融电子设备、智能照明等产业发展,推动制造装备、生产线、车间、工厂等的智能化改造,培育壮大海洋工程、航空航天、智能无人飞行器、超级工厂系统等新型智能装备产业。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业创新发展,培育壮大前端采集、内容制作、编码解码、传输存储、终端呈现、行业应用全产业链,发挥国家新型显示技术创新中心作用,建设产业发展集聚区。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培育壮大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新兴平台软件、行业应用软件、互联网服务、地理遥感信息及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数据安全服务等产业链,推进软件与信息服务产品迭代和开源,支持建设高水平软件特色园区,构建自主创新的基础软硬件产业生态。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新一代通信产业创新发展,加强通信芯片、基站、天线、终端、关键器件、制造工艺、关键材料等研发及产业化,支持企业拓展新一代通信技术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创新应用,培育量子信息产业。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发展,培育壮大数字音乐、动漫游戏、数字视听、数字影视、数字出版、互动新媒体、网络文学、创意设计服务等产业链,推动数字创意产业与制造业、教育、文化、商业、旅游及健康等领域跨界融合,推动数字创意设备制造业发展,支持建设各类特色数字创意产业园,鼓励探索创意车间、创意集市、创意云平台等数字创意新模式和新业态。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平台经济与共享经济创新发展,支持企业建设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互联网平台,推动平台企业建立数据开放机制,鼓励探索共享设备、共享车间、共享工厂、共享科技资源、共享物流、共享出行等共享经济新型组织模式。
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平台经营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及监管规则,完善服务协议,依法依约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平台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责任。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平台运营的基本规则,指导行业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平台管理规则和制度,促进平台生态开放与互联互通。
第三章 工业数字化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轨道交通、船舶与海工装备、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服装、家居、美妆、食品饮料等传统优势制造业和其他工业领域的数字化转型,鼓励工业生产方式和组织模式创新,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工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工业互联网内外网络,推进建设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广州)和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广东分中心;支持建设跨行业跨领域及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鼓励智能制造技术创新,支持设计仿真、离线编程、混合建模、智能感知、高性能控制、人机协作、精益管控等关键核心共性技术攻关,推进增材制造、超精密加工、绿色制造等先进工艺技术开发,加快制造载体、产业供应链、制造全过程等层级的系统集成技术突破,推动关键核心数字技术在设计、生产、物流、销售、管理、服务等制造全生命周期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工业互联网普及应用,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支持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应用云计算和平台资源。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智能制造新模式新业态,推广建设柔性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智慧供应链,培育智能制造示范工厂。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大型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育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推进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带动产业集群上下游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协同平台经营者、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合作建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体系,提供数字化转型相关咨询、培训、方案设计、测评、检验、融资对接等服务,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推动工业设计数字化发展,促进工业设计资源共享、工业设计空间开放共用,形成完善的工业设计服务体系;支持发展计算机辅助设计、智能设计,推广应用工业设计软件。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智慧园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共享,提升园区公共服务、产业集聚、人才服务、创新协同等智慧化服务水平;支持建设全程感知的一体化智慧园区管理平台;鼓励智慧园区系统开发服务商、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智慧园区建设和管理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产业集群数字化改造,促进产业集群利用工业互联网实现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连接,推动工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关联企业、产业基金等组建产业联合体,开发推广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促进产业集群一体化协同发展。
第四章 建筑业数字化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鼓励数字建筑科技创新,支持建筑智能设备、建筑机器人、建筑物联网、集成建造平台等创新与应用,推动建筑部品部件工艺制造、新型传感感知、工程质量检测监测等核心技术的研发应用。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促进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进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技术在建筑勘察、设计、施工、运维、管理等建筑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发展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部件为基础的工业化、智能化、绿色化生产体系。
第三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推动建筑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育数字建筑服务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探索建筑部品部件、材料供应等领域的数据共享机制。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鼓励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推行数字化工地管理模式。鼓励施工单位建设应用数字化工地管理平台,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实现施工全过程智能化。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推动实施建筑工程审批监管体系的数字化改造,建立基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报建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管理等工作机制。
与法定工程技术图纸信息一致的建筑信息模型可以一并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与法定工程技术图纸一并进行监管。通过审批的建筑信息模型应当在城市信息模型平台汇聚,实现数据融通联动。
第五章 服务业数字化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统筹推动专业市场数字化转型,鼓励专业市场运营服务商、商户应用数字技术提高运营管理能力,培育专业市场数字化转型服务提供商,支持建立专业市场数字化转型协同创新组织,推进专业市场与产业互联网、智慧供应链、数字营销、数字金融等渠道资源深度融合,促进需求端与供给端及产业上下游互联互通,运用数字技术强化专业市场和商品的品牌效应。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推动零售、超市、商圈等传统商业数字化转型,培育壮大电子商务新业态,支持数字广告等数字营销业态发展,推动传统本土品牌、老字号数字化推广,推进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促进酒店、农贸市场、家政、维修、休闲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
第三十六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地方金融监管、港务、空港委等部门统筹推动跨境电商发展,鼓励跨境电商运营商应用数字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培育跨界电商综合集成服务商,支持跨境电商关联企业参与国家数字“一带一路”计划,促进跨境电商系统与海关、金融、税务、口岸及综合保税区等数字化系统相衔接,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
第三十七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地方金融监管、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统筹推动会展业数字化转型,支持会展运营方和参展商创新线上会展服务模式,培育数字会展服务提供商,推动线上线下会展服务融合,促进会展业与跨境电商、专业市场、数字营销、智慧供应链及智慧文旅等平台协同发展。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数字金融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设金融科技产业聚集区;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绿色金融等金融新业态,推进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平台的对接,完善数字金融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体系;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数字人民币应用;探索开展数据资产的质押融资、保险、担保、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完善数字经济金融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有条件的企业上市,扩大金融服务跨境合作。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港务、空港委等单位应当促进城乡物流体系数字化改造,推进货物、车船、飞机、场站等物流要素数字化;支持物流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设物流综合数字化平台,提升供应链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支持物流园区、仓储设施等普及应用数字化技术和智能终端设备;完善城乡社区物流配送中心和智能末端配送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商务、港务、空港委等单位应当促进国际物流的数字化,支持智慧口岸建设,完善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系统功能,推动智慧卡口、无纸化报关等智能通关系统建设;支持相关企业参与国际铁路运输、海上运输等物流数字化平台建设与对接。
第四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建设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促进教育数据和数字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开放、流通,强化农村、偏远地区及对口支援地区教育数字化建设。
教育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教育普及,规范和发展在线教育,推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保护学生视力和身心健康,使用电子产品开展教学时长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参与教育数字化建设与服务。鼓励学校提供场地、企业投入建设和运营,培育智慧教育新业态新模式。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数字化改造,促进智慧医疗便民服务;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签约家庭医生的智慧医疗一体化建设;优化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体系建设,提升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互认水平,完善健康医疗信息标准规范体系;推进数字技术在医学检验检测、临床诊断辅助决策、远程医疗、个人健康管理、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院智能化管理、卫生监督执法、疾病预防和干预等领域的应用;发展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学检验和互联网药店等新模式。
第四十二条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市历史文化项目数据库,推动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等文化场馆的数字化改造,鼓励对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支持智慧旅游景区建设,鼓励开发数字化旅游产品,提供智慧化旅游服务,培育云旅游等网络体验与消费新模式,促进旅游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体育部门应当推动数字化全民健身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场馆和设施管理数字化改造,完善训练赛事和市民健身运动的数字化服务体系。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民政、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智慧健康养老和助残产业发展,促进养老、助残服务机构数字化改造,建设养老、助残公共服务数字化平台,探索建立政府、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一体化的新模式,满足家庭和个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民政、体育、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坚持智能创新与传统服务相结合,引导社会力量关注老年人、残疾人的信息需求,扩大适老化数字技术和智能产品的供给,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在出行、就医、消费、文体等高频服务事项中运用数字技术的基本需要,同时保留老年人、残疾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
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强化应急突发事件响应状态下老年人、残疾人的信息服务保障,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四条 商务、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数字技术在餐饮业的创新应用,促进数字餐饮发展;支持开展食材溯源供应链数据共享服务,支持建设餐饮业互联网平台,推动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数控化烹饪设施建设。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数字化监管系统,联合教育等部门对学校食堂等重点场所推行在线监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鼓励以数字化方式培训粤菜师傅和传播地域餐饮文化,提升广州餐饮业的影响力。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人力资源、咨询、评估、科技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与数字技术创新平台、大数据中心等机构的对接,培育新型服务模式,推动专业服务业与智能制造、智能建造、数字农业等领域融合发展。
第六章 农业数字化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鼓励数字农业技术创新,支持农业信息智能分析决策、遥感监测、地理信息、农机自动化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分析检测和冷链物流等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建设智慧农业云平台和农业大数据平台;加强农业机器人、无人机等技术和装备的创新与应用,数字农业装备纳入本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托国家种业大数据平台,建设种业智能服务平台,推动种质资源、科研平台、育种和生产基地、种业企业及用种大户等现代育种要素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加快数字技术在花卉、蔬菜、热带水果、水产等地方特色的种质资源研发、保护、交易中的应用,加强种业数字化可追溯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数字农业技术在种植业中的应用;支持智慧农场、数字田园、智慧农业公园建设,发展智能车间农业,推动智能技术和装备在农业种植上的集成应用,推进种植业生产经营智能化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促进禽畜、水产等本地特色优势养殖业的数字化转型,加快育种管理、环境控制、精准投喂、疫病防控、远程诊断、废弃物处理、质量追溯等数字化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应用,构建数字化养殖生产、销售、管理和服务系统。
第五十条 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产品加工与流通领域配套设施的数字化改造,推广农业物联网应用;推进农产品大数据平台和农产品数字化交易平台建设,加快农产品市场的数字化改造;发展定制农业、云农场、智慧休闲农业等农业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发展农村电商,促进农产品线上线下渠道融合发展。
第五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培育和促进数字农业企业及第三方服务商发展,探索数字农业技术集成应用和产业化模式,推广数字农业技术标准规范应用,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第五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网信、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坚持数字基础设施的城乡一体化规划建设,加强农村宽带通信网、移动互联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通信网络设施建设;完善信息终端和服务供给,构建面向农业农村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推进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乡村治理数字化;加强农民数字素养培训,提高农民数字化种养和经营的技能,增强农民网络安全防护意识。
第七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五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实现信息通信网络及广播电视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市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电信及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应当做好基站、网络、室内分布系统、多功能智能杆塔、汇聚机房规划建设。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信息通信及广播电视网络配套电力设施容量预留和建设工作,保障通信基站及广播电视设施供电工作。建设单位应当预留和开放信息通信及广播电视网络基础设施所需的站址位置、空间、电力、传输等资源。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为电信及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使用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配套信息通信及广播电视网络基础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费用,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物联网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和管理城市各类感知终端,推动基础设施、城市治理、交通物流、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应用智能感知系统,推动水、电、气、热等表具智能数字化改造,推动各类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车联网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建设全市车联网云控基础平台。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结合智能网联汽车通行需要,推动车联网路侧设备建设,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分区域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和商业化运营试点。
第五十五条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建立跨行业技术基础设施多规合一体制机制,统筹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底层技术平台等基础平台,建立通用技术能力支撑体系;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网、量子信息、北斗卫星导航、卫星互联网等未来网络基础设施的研究和建设。
第五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储存和算力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构建协同高效、绿色节能的算力中心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推进建设数据中心、超级计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计算节点等储存和算力基础设施;布局超导计算、量子计算、类脑计算、生物计算、光计算等新型计算体系;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储存和算力基础设施建设,面向数字经济的应用场景开放算力资源;探索建立算力交易平台和市场,促进算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制定以应用效能为导向的算力中心评价体系和评测标准,加强评估与监测。
第五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智能交通体系建设,促进智能交通基础设施与运输服务、能源及通信网络融合发展,构建交通信息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信息枢纽,推动城市道路交通体系的全要素数字化。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航空等各交通领域数字化转型,加强交通全要素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交换、分析、利用等,推动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公众出行等交通建设管理全流程数字化,提升交通系统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智能空港、智能港口、数字航道、智能轨道、智能车站等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支持发展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船舶、载货无人飞行器等智能运载工具,鼓励和规范发展定制公交、共享汽车、智能停车、智能公交等出行服务;推动建设智能交通信号灯、智能停车、智能道路系统。
第五十八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智慧能源体系建设,以数字化推动能源高效利用,助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支持能源企业及用户开展下列智慧能源建设活动:
(一)电厂、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等智慧化建设和改造,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风光互补路灯等建设;
(二)电网、配电、燃气管网等企业智能系统配置,电网、燃气管网智慧化建设和改造;
(三)电力、热力、冷力、燃气等用户或者第三方机构配置负荷侧智慧终端设备;
(四)第三方机构在负荷侧中心开展区域智慧能源综合服务;
(五)电源、电网、负荷侧储能设施的建设与智慧联通;
(六)主要能源企业、重点用能单位和区域智慧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五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合理布设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设施设备,建设生态环境数据资源中心和生态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综合决策数字化平台,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分析评估、预报预警、数据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重点排污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运行及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和治理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依法主动公开监测信息;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使用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及主动公开信息。自然保护地等区域的生态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辖区生态环境状况进行监测,鼓励采用实时监测技术,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统筹建设与完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民防空工程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权属单位应当通过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及时采集更新相关数据。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录入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的准确性。
第六十一条 林业园林部门应当推动绿色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建设森林、绿地、湿地、绿道的数据采集、更新和共享体系,提升动态监测和管控能力;建设城市树木数字化管理系统,建立树木数字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树木信息,提高树木种植、管养、迁移、更换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建设数字花城、数字花博会、数字林业园林科普等运营平台;应用数字技术拓展公众参与城市绿化决策与监管的渠道。
林业园林部门应当促进林业园林产业数字化转型,推动林业园林科研、种质资源、规划设计、加工、流通、展览、培训等产业链的数字化,培育壮大林业园林数字化企业。
第六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水务等部门应当推进智慧水务建设,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城乡供水、节水等信息管理系统,加快供水设施数字化建设和改造;建设水务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对供水、排水、河流、水利等的数字化管理。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智能化供水管理系统。高耗水行业、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对用水系统进行数字化改造。
第八章 数据资源
第六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管理工作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市区联动、政企合作的数据治理体制机制,探索推行首席数据官等数据管理创新制度。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统一、集约、安全、高效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建设各区大数据平台,将公共数据资源纳入城市大数据平台统一管理。
本市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按照一数据一来源的原则,明确数据采集责任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据职能数据清单开展数据采集、汇聚工作,推进数据回流,加强数据质量管控,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六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按照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建立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职需要,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或者核验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重复采集或者要求重复提供。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纳入公共数据开放负面清单。
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数据要素生产、流通、应用机制,构建数据要素资源流通运营服务体系;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场所以及数据入场规范、数据经纪人管理等配套制度;鼓励企业开展第三方大数据服务。
市人民政府及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统计等部门应当探索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数据资产评估、登记、保护、争议裁决和统计等制度,推动数据资产凭证生成、存储、归集、流转和应用的全流程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支持在可信认证、敏感数据安全应用等场景中,利用区块链、多方安全计算等新技术,推动公共数据有序流通。
第六十七条 数据处理者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安全可控的原则,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
市场主体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第九章 城市治理数字化
第六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政府与智慧城市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中的重大任务、重点项目,解决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问题。
第六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数字化城市治理平台,开展城市运行监测分析、协同指挥调度、联动处置等工作,应用数字技术推动城市治理手段、治理模式、治理理念创新,实现城市运行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城市运行管理中枢,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数据汇集、资源集成、应用场景等功能,推动城市运行数字体征系统建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组织数据采集、梳理,实现与城市运行管理中枢对接,实时监测相关业务领域的运行状态,分析研判、流转处置城市运行事件,反馈处置结果。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公众参与城市运行管理中枢应用场景设计。
第七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建设完善本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提升对区域、市域、片区、街区、地块、建筑等不同层次空间要素的数字化表达能力,建设全感知、全周期、全要素、全开放的智慧规划体系。
有关部门在开发业务应用信息系统时,需要利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基于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开展设计,确保时空基准统一。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设城市信息模型平台,构建涵盖地上地下、室内室外、现状未来三维空间全要素的城市建设基础数据库,探索建设数字孪生城市。
第七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全面应用,建设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政务平台,推动依申请政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线上线下融合办理,实现全程网办、市内通办和跨域通办。
政务区块链平台应用中留存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和归档材料。有关部门建设的服务企业和群众的办事系统应当推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数字化应用,并接入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延伸至街道、村居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开通网上办理渠道,统一接入移动政务服务平台。鼓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服务。
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设一体化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实施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完善企业信息共享互认体系,探索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登记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运用数字化技术对企业实施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数字经济领域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加大对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等行为的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政企协作的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对特种设备及其检验机构的数字化监管,鼓励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企业实现质量管控体系的数字化转型。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数字化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平台与其他相关业务系统对接融合,实现视频数据等在线监督管理数据与行政执法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应用。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平台,推动行政执法事项全过程网上办理,形成案件审批网络化和案卷电子化。
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置移动执法设备,采用视频智能分析、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等执法手段,加大数字科技手段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
第七十四条 网信、公安机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数字基础设施和高科技企业等重点单位网络安全的监管与保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集资诈骗、电信诈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等单位应当推动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实现案件数据共享与网上办理业务协同、规范透明、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公安机关在政务服务中应当推广可信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数字化应用,打造全覆盖、多渠道、立体化的网上公安政务服务体系。
第七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设应急管理综合平台,建设具备风险感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等功能的安全生产数字化体系,构建覆盖应急管理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链条业务的数字化管理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系统,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等技术作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病原溯源以及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管理等提供数据支撑。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以提供个人健康状态查询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设社会动员应急数字化体系,推进应急资源数据联通、应急标识数字化、应急资源可视化。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供电、通信、金融、气象等部门探索建立极端灾害条件下城市供电、通信、数据中心、金融等快速恢复机制,开展极端灾害及应对数字化模拟,完善相关灾备设施体系,保障智慧城市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应当建设社会保障信息平台,拓展社会保障数字化服务应用,推进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智能化识别及认证,推动电子社会保障卡在民生服务领域一卡通应用,应用数字化技术提高慈善、救助、福利、志愿服务等社会工作服务水平。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积极推进电子凭证、移动支付等在医疗机构的应用。
第七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智慧社区数字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推进政务、商务、服务、家务等社区功能数字化,加强社区网格化治理平台与智慧社区各系统的协同,鼓励居民、业委会、居委会以及服务提供商等多元主体参与智慧社区建设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据资源一体化和基层事项标准化管理,加强基层治理数据库建设,推行基层数据综合采集,实现一次采集、多方利用,减少数据重复采集。
第十章 发展环境
第七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建立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依法落实数字经济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国有资产监管、财政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和资源投入本市数字经济建设发展,统筹推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技术创新、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企业数字化改造及数字经济营商环境营造等。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经济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健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用地市场供应体系;探索与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相适应的用地模式,优先保障数字经济初创企业用地用房需求;建立发布全市数字经济产业分布图,引导数字经济产业集约、集聚、集群发展。
第七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数字经济领军人才及团队、高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在入户、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职业学校设置数字经济领域相关专业,推动校企合作培养人才;支持建立数字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加强在职培训。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制定人才评价规范,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政府特殊津贴及国家和省其他重点人才工程,对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给予奖励或者项目资金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推进人才管理和人力资源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开展人才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探索人才资源规划、招聘引进、使用开发、培养考核等产业链数字化。
第八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推动构建适应新业态新模式特点的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机制,探索建立适应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引导数字经济企业完善灵活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措施,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数字经济从业人员用工服务的指导和对数字经济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
第八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司法行政、人民法院等单位应当支持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相关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加强对技术专利、数字著作权、软件著作权、数字商标、商业秘密、算法及数字内容等的保护,建立完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征信和快速维权及多元纠纷解决体系。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探索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形态特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依法打击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加强对跨境侵权行为的综合治理,提升企业和其他组织知识产权境外布局和境外维权能力。
第八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开放机制,定期发布数字经济应用场景需求清单,公开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统筹建设数字经济应用场景体验体系,推进政务领域创新应用;支持企业建设展示中心和线上虚拟展厅,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开展数字技术产业竞赛和展示等体验活动,向社会宣传推广数字技术创新产品。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数字技术创新产品目录,推进创新产品首台、首套示范应用,依法实行数字技术创新产品、设备、服务等政府采购首购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数字经济知识普及教育,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加强员工数字经济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民数字素养。
第八十三条 市网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机关、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完善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安全综合监管平台,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建立网络安全应急响应中心,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鼓励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社会组织建设漏洞库、病毒库等网络安全基础资源库,促进相关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八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制定诉讼平台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促进政府机构与司法机关数据互融互通,推动法院之间、法院与其他机构之间的资源共享、协同。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设公共法律服务数字化平台,推行视频会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业务网上办理、电子法律文书等制度,开发智能法律咨询、智能公司合规审查等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构建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推动建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平台,运用数字技术在线进行诉前分流、调解、司法确认、仲裁等事务。
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建设广州诉讼综合服务数字化平台,推广应用区块链智能合约、电子送达等数字技术。
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建设仲裁服务数字化平台,完善企业间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推广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探索互联网仲裁案件在线仲裁新模式。
第八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推进数字产业集群协同发展。
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创新平台共建共享,参与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的数字经济建设;推进粤港澳超算中心、数据中心、通信网络等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通。
第八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活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数字经济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清单制定工作,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部门数字经济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清单。
对处于研发阶段、缺乏成熟标准或者暂不完全适应既有监管体系的新兴数字技术和产业,应当预留一定包容试错空间,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参与数字经济治理活动,建立协同治理的数字经济治理机制。
第八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数字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二)数字技术,是指围绕数据的产生、传输、存储、计算与应用所形成的各类技术,当前主要包括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数字孪生、高性能计算、智能控制、量子科技等技术;
(三)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四)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
(五)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数据资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管理的其他数据资源。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