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148条全文规定(解读赔偿标准1000元)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8-02 17:52:37

食品安全法148条全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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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148条解读赔偿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十倍赔偿”,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三倍赔偿”,均为“惩罚性赔偿”条款。

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标准是:最低1000元,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这一条的关键并不是损害,对消费者的损害行为在假冒伪劣商品售出的一刻就已经是存在的,因为你侵犯了消费者的相应的权利,这个跟商品是否使用了没有关系。

食品安全法148条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一个例外情形,“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不过,这类瑕疵的范围较窄。《食品安全法释义》一百四十八条的释义明确,此种“瑕疵”仅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在字符间距、字体大小、标点符号、简体繁体、修约间隔等非实质内容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另外,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第11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分享

2021年9月16日中午,苏某前往**面馆就餐,点了一份炒面,并通过微信向**面馆支付了10.00元钱。苏某在用餐过程中发现其食用的面中有一根头发,并找来店员及经营者商议解决方案。期间苏某因提出的1000.00元赔偿方案惹来店内其他顾客的辱骂,苏某报警,宽城区南广场派出所的出警人员对苏某及骂人顾客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后**面馆返还苏某因炒面而支付的餐费10.00元。苏某离开杨记御面坊后,就店内卫生等问题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工商行政部门未给予书面答复。故苏某诉至法院,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由**面馆支付1000.00元的赔偿金。

法院观点

苏某作为顾客在案涉面馆就餐,并支付了相应餐费,双方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混有异物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案涉面馆作为生产食品且提供食品的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餐食的安全性尽到必要的审查和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提供的食物中是否混有异物,应当通过肉眼检查就能发现,但混有异物的食物提供给了顾客,引起顾客的就餐不适,案涉面馆应当赔偿苏某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