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8-09 15:17:56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0-09-01
公布日期:2020-08-04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
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加强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现就《资源税法》授权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本省相关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具体按照《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本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税目实行从量计征,砂石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共生矿减征1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50%资源税;
(五)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应税矿产品的认定情况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 征税对象 | 税率 | ||
能源矿产 | 地热 | 原矿 | 4元/立方米 | |
金属矿产 | 黑色金属 | 铁 | 原矿 | 9% |
选矿 | 4% | |||
钛 | 原矿 | 9% | ||
选矿 | 3% | |||
有色金属 | 锌 | 原矿 | 5% | |
选矿 | 3.5% | |||
铝土矿 | 原矿 | 5% | ||
选矿 | 3.5% | |||
金 | 原矿 | 6% | ||
选矿 | 3% | |||
锆 | 原矿 | 10% | ||
选矿 | 3% | |||
非金属 矿产 | 矿物类 | 高岭土 | 原矿 | 4% |
选矿 | 3% | |||
石灰岩 | 原矿 | 5元/吨 | ||
选矿 | 5.5元/吨 | |||
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 | 原矿 | 7% | ||
选矿 | 3.5% | |||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 原矿 | 5元/立方米 | ||
选矿 | 5元/立方米 | |||
岩石类 | 大理岩 | 原矿 | 6% | |
选矿 | 6% | |||
花岗岩 | 原矿 | 6% | ||
选矿 | 4.5% | |||
其他岩石类(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 原矿 | 5% | ||
选矿 | 3.5% | |||
砂石 | 原矿 | 4% | ||
选矿 | 4% | |||
水气矿产 | 矿泉水 | 原矿 | 7.2元/立方米 | |
盐 | 海盐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