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老区建设问题的决议(全文)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8-14 15:53:48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1991-09-20

公布日期:1991-09-20

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快老区建设问题的决议

(1991年9月2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省人代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决定,省人代常委会财经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就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在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革命老区建设的议案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写出了调查报告,省人代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这个报告。会议认为,我省老区是全国较早建立的革命根据地之一,老区人民在革命战争年代,为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建国以后,由于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的重视、老区人民的努力,老区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建省以后,老区建设又有了新的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地理环境、生产条件等各方面的原因,我省老区建设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老区的经济发展缓慢,仍然处于较落后的状态,一些老区还存在“五难”(饮水难、照明难、走路难、上学难、治病难)的问题,严重影响老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应引起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把老区建设尽快搞上去,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老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把老区建设当做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老区建设的领导,把帮助老区人民搞好经济开发、脱贫致富列入议事日程;要充实省老区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力量,发挥老区促进会的作用,共同做好工作;要层层实行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检查验收;要重视老区的基层领导班子的建设。

二、抓紧老区村庄的补划、补录的审批工作。省人民政府应组织专门小组,根据国家规定,在政策的范围内,尽快做好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补划、补录工作,以安定民心,鼓舞斗志。

三、增加对老区开发建设的投入。支持老区建设的资金物资应尽可能的多一点,在同等条件下,信贷资金、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等都应优先给予专项安排。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从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持老区建设,省重点扶持经济基础比较薄弱、老区村庄比较多的县和乡镇;对经济比较发达或老区村庄比较少的地方,主要由所在市、县给予扶持。

要管好用好老区建设资金,精打细算,科学安排和使用国家扶持资金、社会各界捐助资金和自筹资金,使有限的资金发挥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前,应重点帮助老区群众发展种养业,使老区群众尽快脱贫致富。

四、省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扶持老区生产建设的优惠规定。对开发性生产,在开发初期投入较大,产量不高,收入不多的情况下,税收应适当减轻;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应予取消,以减轻老区人民的负担;对老区的乡镇企业应放宽政策,予以扶持,为老区建设创造条件。

五、培养和壮大老区科技人才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教师、医生和农业科技人才到老区工作,在边远贫困老区工作的知识分子和大中专毕业生享受比较优惠的待遇。要采取大专院校代培和短期培训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地为老区培养各种人才,从老区来回老区去,不断壮大老区人才队伍,以适应老区建设的需要。

六、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要进行发扬革命优良传统教育,使广大老区人民发扬“二十三年红旗不倒”的革命精神,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上级扶持和自我发展的积极性结合起来,努力发展经济,实现我省“八五”计划与十年规划中提出的老区脱贫致富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