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民法典格式条款法律规定)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8-18 11:40:23

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是一个相对较大的概念,既包含具备高效性、经济性的条款,也包含不平等、不合理的条款,即霸王条款。那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民法典格式条款法律规定是什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格式条款;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③订立的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④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⑦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上述①②③④⑤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上述⑥情形)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上述⑦情形)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民法典格式条款法律规定)

民法典格式条款法律规定

第四百九十六条【约束力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无效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争议处理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以上三条是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从上可以知道: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不是说只要当事人签名捺印了就一定产生约束力,在签订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时,提供合同的一方要做到提示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