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8-24 02:42:39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5-09-25
公布日期:2015-09-25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乡建设秩序,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相关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排查、联合执法与司法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效能,预防和制止违法建设的发生。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法治意识。
五、城镇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分片区落实巡查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发现和劝阻本区域内乱搭乱建及影响房屋安全的违法建设,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
六、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共利益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规划条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但不按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供水、供电、供气、输油管道、管线等法定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其他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八、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没收的实物和违法收入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九、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已经建成的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的村民住宅,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但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完善相关批准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划条件、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十、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后,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违法建设依法认定后,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
经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不得为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十二、违法建设不得作为生产和经营场所。
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
十三、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与供水、供电、供气、输油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制定制止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
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时制止查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
十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修订、实施中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做好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十七、本决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和建筑物、构筑物。
十八、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适用本决定。
十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