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逼维权有文化,流氓商家别再怕!!!~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6-03-21 10:22:37

一年一度3·15,

你还在为某同城网站上下单名贵宠物,

实际却收到中华田园猫/犬而懊恼吗?


你还在为随手一买后,

回家才看清大白免奶糖和康帅傅方便面而愤懑吗?

撕逼维权有文化,

流氓商家别再怕!!


作为一家专注于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公司,

小编最近厚着脸皮骚扰了近百名律师,

为各位搜罗了应对各种消费纠纷的脑洞!!

here we go~!

预热版

预热版脑洞

场景:还没消费就被盗刷了肿么办?!

维权point:请用尽一切办法证明案发当时卡在你身边!

        阅读提示:储户在卡不离身的情况下,存款被他人盗刷,后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法院认为,储户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在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下,银行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储户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在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下,银行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高现波于2010年在被告民生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办理银行卡一张,自2014年8月8日11时15分26秒至2014年8月8日11时20分05秒止,原告的该银行卡被分10次取款共计2万元;自2014年8月8日12时19分37秒至2014年8月8日12时21分55秒止,原告的银行卡在美轩商贸消费共计19万元;自2014年8月8日12时22分26秒至2014年8月8日12时23分57秒止,原告的银行卡在瑞文商贸中心消费共计15万元。原告在此期间随身携带银行卡,随即办理了挂失业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万元及利息。

裁判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在发现其持有银行卡的资金非正常流失时及时办理挂失业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无证据证明原告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取款行为并报假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是他人盗取了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由此造成损失,银行有义务向储户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3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向有关主体主张权利。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近年来,银行卡盗刷案件日益增多,但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未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处理原则不尽相同,有必要对其探讨。

      1.一般情况下,涉案银行卡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是最常见的认定伪卡交易的情形。

      在发现账户异常变动后,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如查询、挂失,还应尽快到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办理用卡交易、取得交易凭条留存,并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

      2.银行卡密码具有唯一性和私密性,密码泄露的过错在于发卡行还是持卡人,决定着双方责任的承担问题。关于密码泄露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实践中做法不一。

      一般分为三种:一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持卡人,如持卡人无证据证明发卡行有泄露其密码的行为,则推定持卡人泄露了密码;

      二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卡行,如银行无证据证明持卡人对密码泄露存在过失,则推定持卡人尽到了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

      三是在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卡行时,在一定情形下推定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如银行有证据证明或持卡人自述曾经将密码告知他人、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业务等导致密码被泄露或加大密码泄露可能性的事实,则认定持卡人有泄露密码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如银行未能证明持卡人存在泄露密码的故意或过失,则银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占据优势地位,其应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犯罪分子持伪卡即可进行交易,说明银行卡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银行相较于持卡人,其具有更强的经济、技术、法律能力向有关责任主体追偿。银行亦可通过技术升级降低盗刷风险。银行卡盗刷的损失先由银行承担能更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亦有利于促进银行卡业务的良性发展。

进阶版脑洞

进阶版脑洞

如果连基本的消费者保护法都不知道,

那就别谈维权了~

以下条款经专业律师权威认证!


       TIP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因消费产生的身心伤害可以依法报销!!

       TIP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挂羊头卖狗肉是要被组织调查的~

       TIP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任何强买强卖行为都是耍流氓行为!

       TIP4: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消费者保护协会是合理合法的~

       TIP5: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凡是强行向回民推销猪肉的,乱棍打死~

      TIP6: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放开那筒地沟油,我要举报!

究极版脑洞

究极版脑洞

明白法官对于消费者纠纷案件的态度,

有助于高效维权~!

下面请看几个律师提供的实际案例:

    

Case1:

       张三在4s店买了个20w的车,提回家后,被修车工人告知这个保险杠补过漆。于是,张三去4s店查记录,发现果然这部车发生过刮擦,前保险杠和侧边叶子板都重新做过油漆。

       与4s店交涉后,4s店表示这个刮擦是在4s店内不小心发生的。张三觉得自己买新车,却买来个“事故车”,要求退车或者换车,被拒绝,就去向法院起诉了。

      最终法院认定,前杠皮、油漆等都是车辆的附件,不影响车辆的整体价值和适用,修复即可,驳回了张三的诉情

Case2: 

       李四在不久前订购了一台价值400多万元的法拉利。但是提车那天却发现,这部法拉利的一个反光镜有补漆的痕迹,遂与4s店交涉,要求赔偿却被4s店拒绝。

       4s店认为,反光镜确实在从国外进口至国内的运送途中发生过碰擦,导致了掉漆,但是补漆用的也是原厂漆,且一个反光镜壳并不影响车辆的整体适用,所以拒绝赔偿。

       争执不下后双方闹到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受损的仅仅是车辆的反光镜外壳油漆,但该车辆为定制版法拉利,其意义超过一般车辆,故该反光镜的意义也超过一般车辆的反光镜意义。李四掷重金订购法拉利,其所享受的内容已经超过了车辆正常使用本身,还包括了该车辆进口的完整性和精神价值。

故仅仅对反光镜壳进行油漆修补,无法弥补李四的实际损失。最终,法官判令4s店按反光镜盖的实际进口价格进行赔偿。


从上述类似案件分析,

法官在处理消费纠纷类案件时,

消费心理和是否满足消费需求是主要出发点。

因此在维权时,

一定要抓住法官的这一判案准则,

提供更多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好了,

今天的特稿到此结束,

感谢各位用户收看~

在此感谢各位被小编骚扰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