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9-27 11:06:26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8-03-30
公布日期:2018-03-30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根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规定,带头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通过参加培训、各类自学、履职实践等形式,加强履职学习,结合本职工作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熟练运用省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充分发挥平台作用。
第二章 出席法定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妥善处理履职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提前预告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一)公务出国、出境;
(二)参加中央、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三)参加省委组织的全省性重大活动;
(四)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需请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按照省委有关请销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二)常委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报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三)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或者专题讲座需请假一天及一天以上的,应当提前一日向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报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分组会议需请假半天及半天以内的,向本组召集人提出。
请假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照缺席对待。
第三章 发表审议意见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办公厅应当提前发送有关会议材料,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熟悉材料内容,为出席会议做好准备。会议期间,组成人员应踊跃发言,围绕会议议题认真思考,积极建言献策,提高审议质量。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组、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内容详实、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准确反映所表达的意愿意见。
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及时归纳梳理,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视情交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部门应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常委会办公厅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章 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履职活动,主要有:
(一)常委会组织的立法、监督、调研、视察、建议意见办理、培训等各项活动;
(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和代表(专业)小组活动等各项活动;
(三)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等;
(四)其他。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加强自学,主动参加学习培训、调查研究、持证视察、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等履职活动,做到了解基层情况,知情知政,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应同联系对象联系一次。
第五章 对组成人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常委会办公厅、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开展评议等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和评价,建立完善履职档案,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定期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组成人员履职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激励和鞭策组成人员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无故一年内两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约谈无效者,应当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应当围绕议题,认真准备,积极发言。连续三次常委会分组会议上未发言的,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予以沟通提醒。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两年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做发言也不提交意见建议的,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予以沟通提醒。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履职活动的,由常委会办公厅采取适当方式通报,通报后仍不参加的,应当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发言、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会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统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适时通过青海人大公报、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等方式通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好,确需劝其辞去职务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