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刷爆朋友圈的BYD事件,聊聊“萝卜章”的危害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8-07-16 00:00:00

比亚迪广告门事件风波缘起于比亚迪汽车官微7月12日发布的一篇《关于李娟等人冒用比亚迪名义开展相关业务的声明》,该声明称,近一个月来陆续有多家广告传媒公司联系比亚迪,询问李娟事件的相关信息。但比亚迪方面表示,李娟行为系冒用比亚迪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因李娟涉嫌犯罪,比亚迪已报案,具体案情以警方侦查结果为准”。


《声明》

 

声明中有一段话引起了小编的注意,“李娟等人冒用比亚迪高管身份,用伪造的比亚迪印章与任何单位或机构签署的合同,比亚迪均不知情,也与比亚迪无关”。


《声明》中部分内容

 

又是萝卜章(伪造的印章)!!!我们先上网搜搜看最近都有哪些“萝卜章”事件。


网上搜索“萝卜章”结果


假章猛于虎。我们不妨借此事来重温一下,“萝卜章”这件大事:

·什么是“萝卜章”?

·谁是“造假嫌疑人”?

·“萝卜章”会给企业带来哪些麻烦?

·“遭假”企业该怎么办?

·如何预防和辨别?

 

一、什么是“萝卜章”?

“萝卜章”,也就是被伪造的印章,这里专指被伪造的企业印章。

一个企业的印章包括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分公司章等,但不论什么印章,其制作都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并由有资质的刻章机构刻制。关于刻制印章的法律流程,各地行政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以北京地区为例,刻制上述印章需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刻制印章通知书》,然后凭该《刻制印章通知书》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

如果印章的刻制没有经过上述审批,即便刻制印章的主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董事,被刻制的印章依然属于“萝卜章”。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就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可见,认定构成伪造印章罪只要有伪造行为即可,立法者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使用、造成损失或者情节严重。

二、谁是“造假嫌疑人”?

这些人伪造企业印章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开展业务的方便,有的则是为了利用被伪造企业的资质和商誉,如借被伪造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以被伪造企业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为债务提供担保等。

除此以外,“萝卜章”也是企业股东争夺企业控制权的重要手段,如部分董事、股东在原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司决议,并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变更自己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其他股东发觉前,早已“正大光明”地转移了公司财产。

三、“萝卜章”会给企业带来哪些麻烦?

如果伪造者使用“萝卜章”对外签订合同,即便企业对该合同的签订毫不知情,其依然有可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在于:法律保护一般市场参与者的信赖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典型的情况如:小张是A企业业务员,本身有代表A企业承揽业务的权限,一直以来也都代表A企业与商业伙伴开展活动;只是签订正式合同时,加盖企业印章需要经过A企业的审批流程。

某天,某长期客户B向小张提议开展一个“大项目”,高收益高风险。小张自揣:该项目风险过高,很可能无法通过企业审批;但项目的潜在收益又实在诱人。几经思量,小张决定放手一搏:伪造了A企业印章,并使用该印章与客户B签订了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B就可以主张自己“有理由相信”该员工有代理企业签订合同的权限,如:小张是企业正式员工、协议是A企业的一贯模板、印文与之前A企业使用的印文无明显差异等。进而主张该合同基于表见代理而有效。

法院也很有可能支持客户B的主张,判决A企业向该相对方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为以上事实不构成表见代理,企业也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况且,纠结漫长的诉讼程序本身就会让企业不堪其扰。

除此以外,企业印章被冒用还会给企业形象、商誉等带来负面影响。

四、“遭假”企业该怎么办?

1、尽快通知债权债务人

如果企业发现自己的印章被伪造了,应当尽快通知已经签订合同的相对方,避免其基于对“萝卜章”的信赖而继续履约。

这样一来,相对方在接到通知后的后续投入将不再具备基于“信赖利益”被保护的基础;而对于已经发生的投入,如果相对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了损失进一步扩大,其也不得就扩大的损失向企业主张赔偿。

2、及时报案

企业在发现印章被伪造后,应当及时报案,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尽快查明事实、控制风险;另一方面,伪造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还可以帮助被伪造印章的企业“撇清”过错,反驳相对方的“表见代理”主张

3、申请更换印章

如果发现被伪造的印章可能已经多次被使用,或者该被伪造的印章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仍然有可能继续被使用,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印章(印文应显著区别于原印章),并登报声明原印章作废。

五、如何辨别和预防?

1、辨别:

关于此,法大大曾发过《5招识别“萝卜章”,瞬间截胡几个亿!》,不赘。

2、预防(胜于治疗):

2.1 就某一类别只刻制一枚印章,并加强防伪

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方便刻制了多枚印章,这种行为一方面会造成印章管理混乱,企业更容易被认定为有过错而构成表见代理;另一方面,这种行为本身也可能被认定为伪造印章,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为了降低风险,企业还可以委托专业刻章机构,在印面、印油、印泥等方面加强防伪,从而增加伪造印章的“技术难度”。而且这样一来,即便印章被伪造,企业也可以以被伪造的印章与企业真实印章明显不同、相对方不再“有理由”产生信赖为由,击破相对方的表见代理主张。

2.2 严格审批,专人管理

在印章管理制度上,企业应当专门管理,并严格用章的审批。这也可以帮助企业以己方无过错、伪造风险不可控等理由进行抗辩。

当然,如果用章制度过于繁冗,可能会影响企业的业务开展。如何平衡用章制度的“效率”与“风控”,还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

2.3 使用“可靠的”电子签章代替传统印章

此处“可靠的”标准在法律条文内有专门解释。以下条文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一条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

同时,法条对“可靠的电子签名”作出了界定,在确认电子签名的“身份真实、意愿真实、防篡改”后,签名即为可靠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法大大电子合同为例,在可靠性方面,通过多种实名认证、签署前确认的方式,以及区块链存证技术,保证了电子签名(签章)的真实性和防篡改性,严格遵循法律要求;另一方面,目前法大大的电子签名系统,已为890万企业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用户总量8500万),行业头部客户包括阿里巴巴、微软、百度、海尔、霍尼韦尔、支付宝、滴滴、美团、携程、同程旅游、人人车、蔚来汽车、小红书、拍拍贷、众安保险、阳光保险、云南信托、新东方、龙湖地产、红星美凯龙、吉利石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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