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区别)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12-12 18:39:46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新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区别?

1、劳动合同是否到期

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劳动合同。是企业或员工,劳动法在通知义务、补偿金也有不同的规定。

2、提出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终止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

3、情形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

①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

②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

③劳动者被迫解除(38条);

④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

⑤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

以上解除的成就条件也是不同的。

4、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5、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

①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

②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年限计算;

③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④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