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4-17 16:59:25
竞业协议有约束力吗
合法合规的竞业协议有约束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需履行自己的义务。
我国劳动立法设立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目的是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竞业限制对职工的自主择业权形成了一定限制,用人单位就此应当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关于竞业协议的条款应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且竞业限制条款本质仍然属于合同范畴,就有合同属性,合同条款应当公平,任何一方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享有义务,应认定竞业限制的合同条款无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协议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拖欠经济补偿,属于延迟履行,是违约行为。对劳动者而言,无论其享有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是先履行抗辩权,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费。另外,由于用人单位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费,属于违约在先,此时,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协议生效条件
从竞业限制协议的立法来看,约定的是劳资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视为是附条件的协议,该协议的生效条件就是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如果企业不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那么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必须要提前通知员工。
如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企业再向员工提出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员工有权向单位额外主张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同样的,如果单位出现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员工有权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员工有权向单位额外主张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时候自己也不要违约了,一旦违约达到员工可以解除的情形,不但员工可以主张解除协议,还能向单位主张额外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