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人社发布时间:2023-04-18 16:30:34
最近,收到一位网友的提问:“你好,我于今年2月入职某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入职快满一个月时,公司通知我签订劳动合同,但当时我在外出差不能当场签订。公司就请我的同事代替我在劳动合同书上签上了我的名字,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对我而言有没有什么影响?”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订立的,其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关系中起到很重要的权利义务保障作用。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的签订对各自权益都有很大影响,原则上应该由双方亲自签订。在实践中,受各种因素影响会出现合同代签的现象,那么劳动合同到底可以由他人代签吗?
可以的,但需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事前授权。
代签行为实质为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劳动者的委托授权,以劳动者的名义代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效,效力直接归属于劳动者。
事后追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对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事前无授权而事后追认的,劳动合同也能得到有效认定。
在满足上述情形的同时,代签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签劳动合同才能认定为有效。
法律要求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站在这一角度,若单位已积极主动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且该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获得报酬,则可以视为劳动者对合同的认可,不宜再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由此,对于这位网友遇到的情况,入职快满一个月时公司通知签订劳动合同,而他由于在外出差不能签订,公司便请同事代替签名,显然,该行为并未得到这位网友本人的事前授权。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结合是否进行事后追认、公司在安排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具体行为、劳动者实际工作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才能得出结论。
劳动合同的签订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代签容易引起纠纷,有一定风险,因此最好双方亲自签订,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劳动合同双方平等、自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