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红冲作废区别(红冲还是作废怎么选)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23-04-25 17:21:06

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费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那么,这两种处理方式的区别是什么呢?不同的发票种类该如何选择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好好捋一捋!

一、如果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发票红冲作废区别(红冲还是作废怎么选)

提示:纳税人进行上述操作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如果发票是自行开具的

增值税电子发票不管是专票还是普票都要红冲,不能作废;增值税纸质发票可以作废也可以红冲。

发票红冲作废区别(红冲还是作废怎么选)

提示:

1.关于发票作废的条件及处理

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条件:①已开具发票未跨月;②已开具发票联次齐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③购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关于发票冲红的步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购买方已将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

由购买方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同时,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3.相较于(纸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三、如果发票丢失

无需作废,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