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5-22 10:59:40
效力位阶: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8-01-24
公布日期:2018-01-24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
(2002年7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管辖区域内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及其赖以繁殖生长的水域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条 采捕自然生长和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五条 对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实行重点保护。具体保护品种及其采捕标准名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六条 在网次或者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海水产品不得高于25%,淡水产品不得高于5%。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捕捞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和禁捕的怀卵亲体;因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捞的,应当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殖证或者科研立项审批材料;
(二)捕捞品种和数量;
(三)捕捞区域和时间;
(四)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运输、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及禁捕的怀卵亲体。
第十条 对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品种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应当设定禁渔期、禁渔区。
禁渔期和禁渔区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海作业;
(二)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
(三)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对渔业捕捞网具应当规定最小网目尺寸限制标准。限制标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下列渔具、渔法:
(一)低于最小网目尺寸限制标准的网具;
(二)炸鱼、毒鱼、电鱼和用鱼鹰捕鱼;
(三)使用渔船推进器、吸蛤泵采捕贝类资源;
(四)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损害渔业资源的其他渔具、渔法。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国家和省禁用的渔具。
第十五条 养殖区的划定应当坚持开发渔业水域与保护渔业资源相结合。
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品种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不得划作养殖区。
第十六条 在渔业水域从事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保护渔业资源的有效措施,并在作业结束后清除水底的残留物。
第十七条 在海洋或者内陆湖泊、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扩建水产养殖场的,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禁止船舶及海上设施向渔港水域和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压舱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洋或者内陆渔业水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在重要的渔业水域兴建新的排污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业水域环境的养殖容量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并核发养殖证;养殖证核准的养殖规模不得突破渔业水域的养殖容量。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按照养殖证规定的用途和技术要求利用养殖区水域,合理确定养殖密度,并按规定投饵、施肥、使用药物。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定的,由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水产品市场价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
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按照致死渔获物市场价格的1至3倍收取;致死渔获物中的重点保护品种未达到可捕标准的,按照达到可捕标准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二十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苗种繁育到养成全部实行人工养殖的渔业资源不受本办法禁渔期、禁渔区、禁用渔具渔法和保护品种采捕标准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山东省重要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最低采捕标准、禁渔期和禁渔区、网具的最小网的尺寸
一、山东省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最低采捕标准
(一) 海水类
小黄鱼:体长19厘米(自吻端至脊椎骨末端);
带 鱼:肛长23厘米(自吻端至肛门前缘);
真 鲷:体长19厘米(自吻端至脊椎骨末端);
褐牙鲆(牙鲆):体长27厘米(自吻端至脊椎骨末端);
高眼鲽:体长17厘米(自吻端至脊椎骨末端);
大头鳕(鳕鱼):体长28厘米(自吻端至脊椎骨末端);
白姑鱼:体长17厘米(自吻端至脊椎骨末端);
黄姑鱼:体长23厘米(自吻端至脊椎骨末端);
鮸(鮸鱼):体长30厘米(自吻端至脊椎骨末端);
鮻(梭鱼):体长30厘米(自吻端至脊椎骨末端);
鳓 :叉长31厘米(自吻端至尾叉);
鲱(太平洋鲱鱼):叉长22厘米(自吻端至尾叉);
银 鲳(鲳鱼):叉长20厘米(自吻端至尾叉);
鲐(鲐鱼):叉长22厘米(自吻端至尾叉);
蓝点马鲛(鲅鱼):叉长45厘米(自吻端至尾叉);
半滑舌鳎(鳎鱼):全长20厘米(自吻端至尾鳍末端);
花 鲈(鲈鱼):叉长40厘米(自吻端至尾叉);
鳀 鱼:叉长9厘米(自吻端至尾叉)
黑鳃梅童鱼:体长7厘米(自吻端至脊椎骨末端);
棘头梅童鱼:体长9厘米(自吻端至脊椎骨末端);
东方鲀类:体长25厘米(自吻端至脊椎骨末端);
海 鳗:肛长30厘米(以雌鱼为准,自吻短至肛门前缘);
绿鳍马面鲀:体长11厘米(自吻端至脊椎骨末端);
黄 鲫:叉长12厘米(自吻端至尾叉);
青鳞沙丁鱼:叉长11厘米(自吻端至尾叉);
斑 鰶:叉长13厘米(自吻端至尾叉);
沙氏下鱵鱼(小鳞鱵):叉长20厘米(自吻端至尾叉);
石 鲽:体长19厘米(自吻端至脊椎骨末端);
黄盖鲽:体长19厘米(自吻端至脊椎骨末端);
中国对虾:体长15厘米(以雌虾为准,自眼窝后缘至尾节末端);
人工增殖中国对虾:体长10厘米(以雌虾为准,自眼窝后缘至尾节末端);
人工增殖日本对虾:体长15厘米(以雌虾为准,自眼窝后缘至尾节末端)
鹰爪虾:体长5厘米(自眼窝后缘至尾节末端);
口虾蛄(爬虾):体长11厘米(自眼窝后缘至尾节末端);
三疣梭子蟹:头胸甲长8厘米(头胸甲两侧尖刺末端之间的距离);
日本鲟:头胸甲长5厘米(头胸甲两侧边缘最宽处的距离);
毛 蚶:壳长3厘米(壳顶至壳后缘最远处的距离);
魁 蚶:壳长6厘米(贝壳两侧边缘最远处的距离);
文 蛤:壳长5厘米(贝壳两侧边缘最远处的距离);
紫石房蛤:壳长6厘米(贝壳两侧边缘最远处的距离);
菲律宾蛤仔(杂色蛤):壳长2.5厘米(贝壳两侧边缘最远处的距离);
栉孔扇贝(扇贝):壳长7厘米(壳顶至贝壳后缘最远处的距离);
栉江珧:壳长17厘米(壳顶至贝壳后缘最远处的距离);
皱纹盘鲍(鲍鱼):壳长8厘米(贝壳两侧边缘最远处的距离);
太平洋褶柔鱼:胴长18厘米(自胴部腹面的前端至后端的长度);
日本枪乌贼:胴长6厘米(自胴部腹面的前端至后端的长度);
金乌贼:胴长8厘米(自胴部腹面的前端至后端的长度);
刺 参(海参):鲜品体长12厘米(个体的全长);
海胆类:壳径5厘米(个体的直径);
星虫类(海肠):体长20厘米(个体的全长);
海 蜇:伞弧长30厘米(个体的伞部直径);
(二)淡水类
鲤 鱼:全长25厘米(自吻端至尾鳍末端);
青 鱼:全长45厘米(自吻端至尾鳍末端);
草 鱼:全长45厘米(自吻端至尾鳍末端);
鲢 鱼:全长38厘米(自吻端至尾鳍末端);
鳙 鱼:全长36厘米(自吻端至尾鳍末端);
鳊 鱼:全长20厘米(自吻端至尾鳍末端);
鲌 鱼:全长24厘米(自吻端至尾鳍末端);
鲫 鱼:全长12厘米(自吻端至尾鳍末端);
鲂 鱼:全长22厘米(自吻端至尾鳍末端);
黄鱼桑 :全长15厘米(自吻端至尾鳍末端);
乌 鳢:全长35厘米(自吻端至尾鳍末端);
鳜 鱼:全长25厘米(自吻端至尾鳍末端);
鲶 鱼:全长20厘米(自吻端至尾鳍末端);
毛刀鱼:全长45厘米(自吻端至尾鳍末端);
黄 鳝:全长48厘米(自吻端至尾鳍末端);
青 虾:全长8厘米(自箭突至尾鳍末端);
中华绒螯蟹:壳长6厘米(头胸甲两侧边缘最宽处的距离);
青 蟹:壳长7厘米(头胸甲两侧边缘最宽处的距离);
中华鳖:体重500克;
二、禁渔期禁渔区
(一)品种的禁渔期、禁渔区
鹰爪虾:6月16日至翌年4月15日;
山东南部人工增殖对虾:流网、定置网11月1日至翌年8月29日,拖网11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
金乌贼:11月1日至翌年9月1日;
渤海对虾:12月11日至翌年9月9日;
鲅 鱼:5月1日至9月1日,北纬37度30分以北的黄渤海海域禁止一切捕捞鲅鱼的网具作业。
海蜇的捕捞时限为每年的7月20日至31日。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资源状况的变化对上述渔业资源的禁渔期进行调整。
(二)网具的禁渔期
黄渤海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网具禁渔期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
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用于淡水捕捞作业的拉网、铁脚子网、张网、扒网、袋河网、行闸网、坐闸网的网目67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