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晋江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5-29 14:34:06
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型购物模式,在丰富消费者购物选择、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的同时,背后存在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小觑。海外代购到底是买卖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对合同双方权利影响可谓天差地别。
【案情简介】
A公司在淘宝平台经营“xx的海外购”店铺。2021年9月24日,王某向店铺客服咨询某产品的情况。产品配送显示始发地为日本,产品界面购买须知:本店的产品均为原产地采购,符合原产国质量及安全标准,本店只负责产品展示,收取的费用为代购服务费及采购费,本店大部分商品为海外直接采购,并无中文标签,介意者勿拍。因王某要求3天内要收到产品,客服便提供国内发货专用的补邮链接给王某。王某在客服提供连接下单付款。收到产品后,王某以该产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十倍赔偿及相应律师费。
【审判结果】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下单前已了解A公司系海外代购店,因王某要求3天收到货物,双方协商一致案涉产品由海外直邮转为国内代理发货,王某对此亦知悉明了并自愿下单,下单后A公司再次释明王某案涉产品系委托代购,案涉产品亦由案外人周某直接发货给王某,符合委托合同关系的成立条件,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故王某主张A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食品的事实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特征,出卖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已经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而委托合同主要是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代购服务,受托人往往是在接受委托的要求后,再进行采购。本案中,A公司在交易时并未取得商品所有权,而是向消费者宣传其有海外渠道为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提供代为购买商品的服务,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
晋法君提醒,不论是消费者购买商品,还是商家经营店铺时,都需明确海外代购提供的是商品还是服务,否则搞不清楚基础法律关系,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消费者在维权时可能得不到赔偿,还要自行承担败诉风险,商家也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被判赔偿。
【法条链接】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