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豫法阳光发布时间:2023-05-31 14:44:02
基本案情
李某将其轿车停放其哥哥居住的封闭式管理小区地下车库中,2022年9月12日,李某发现其车辆被积水浸泡,遂报警。经派出所出警证明,写明原因系车库水管系统出现障碍导致积水。李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车辆损失险,经车主李某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其车辆维修费共计50700元。2022年10月12日李某与保险公司签署《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遂向桐柏县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垫付的车辆损失50700元。
物业公司辩称,李某不是该小区的业主,其车辆停在该小区内并未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关管理费用,物业公司没有为其提供服务的义务,且在日常管理中已经尽到了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承担着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义务。李某的车辆在该小区地下车库被水浸泡损坏,经公安机关调查证明系因车库水管系统障碍所致,且该小区为封闭式管理小区,李某的车辆在经过其允许的情况下进入该小区,物业公司对其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内车库水管障碍致使李某车辆损害,在没有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李某车辆损失后,即具有代位求偿权。遂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垫付款507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并尽到管理职责,对其管理范围内因其未尽到管理义务而造成损害的,即便不是小区业主,也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应加强小区内日常的管理、巡查,不可一概一推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