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娃”式借款合同有效吗?可以索要利息吗?

来源: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发布时间:2023-06-08 16:30:17

朋友来借钱,自己的手头也不宽裕,便从网络平台借款,再借给朋友,“套娃”式借款合同有效吗?可以索要利息吗?

案件概述

王某与张某是朋友,张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王某借款。王某也没有自有资金,但碍于朋友关系,加之张某承诺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遂从某网络借贷平台借款5万元转借给张某,双方约定借期1年。

因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将贷款转贷给他人,违背贷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王某向张某出借的款项来源于网络借款平台,非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王某与张某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的利息约定亦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张某因借款合同无效取得借款5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对于王某要求张某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套娃”式借款合同有效吗?可以索要利息吗?

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以下民间借贷合同均是无效的:

(1)借款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

什么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顾名思义,就是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后再出借给他人。

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既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日常生活中信用卡套现、“微粒贷”“借呗”“分期乐”等网络平台借款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

借款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内容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合同当事人仍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合同无效,张某因无效合同取得的不当财产应当返还王某,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条款亦属无效,王某主张的月利率1%的利息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转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虽然无效,但并不影响转贷人和金融机构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转贷人依然需要履行贷款合同的义务。因转贷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面临诉讼的,转贷人存在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

另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来源:天津市红桥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