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三是怎么个赔法(假一赔三法律依据)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6-09 17:12:37

假一赔三是怎么个赔法

“假一赔三”,就是退还货款并且赔偿三倍金额。针对的是商家的欺诈行为,是消费法权益法的规定。消费者遭遇消费欺诈在维权过程中可以提出。如:双方协商、向消协投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等。

【相关案例】

(2022)鄂0502民初11号

2021年11月11日,杨某在湖北宜昌某家电商城处购买了一台海信冰箱(型号BCD-431WTDGVBPS),实付金额3899元。家电商城向杨某宣传和承诺该款冰箱为2个蒸发器的独立双循环系统,但经过杨某多次向海信官方求证,确定杨某收到的冰箱实际为1个蒸发器的单循环系统。杨某认为家电商城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其对该款冰箱的宣传承诺与实物严重不符,于是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家电商城退还原告人民币3899元,并承担因退货而产生的所有费用;2、被告按冰箱价款的三倍赔偿原告11697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杨某在被告处选购冰箱,原告向导购提出,只要“全变频+独立双循环系统2个蒸发器的冰箱”,因为没有样机,也没有宣传手册,导购通过手机向原告推荐了型号为BCD-431WTDGVBPS的海信冰箱,并声称该款冰箱系带2个蒸发器的独立双循环系统冰箱。原告于当日购买了型号为BCD-431WTDGVBPS的海信冰箱一台,实付金额3899元。原告在收到冰箱后,发现该款冰箱并非带2个蒸发器的独立双循环系统冰箱,而是带1个蒸发器的单循环系统冰箱。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冰箱,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销售的本为单循环系统冰箱,但其在销售时却描述为独立双循环系统冰箱,存在虚假宣传,且该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被告在销售案涉冰箱时存在欺诈行为。判决:一、撤销原告杨某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二、被告退还原告杨某货款3899元,原告杨某向被告退还所购型号BCD-431WTDGVBPS的海信冰箱一台。三、被告赔偿原告杨某11697元。

假一赔三是怎么个赔法(假一赔三法律依据)

假一赔三法律依据

假一赔三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了除了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还可以要求经营者给与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的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欺诈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也有明确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