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桥法院发布时间:2023-06-12 15:42:16
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便安排异地调岗,员工不服从调岗,公司便以员工旷工辞退,这合法吗?
案件详情
肖某系天津某公司前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的工作地点要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入职后,肖某便一直在天津市工作、定居。工作三年后,因工作需要,公司在未与肖某协商的情况下,决定调动肖某到四川省分公司开展工作。
肖某对此非常不满,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并未按照通知要求去四川省公司报到,公司遂以其旷工为由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关系。
肖某提出仲裁请求,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该公司不服起诉至红桥法院,某公司认为肖某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岗位安排,因此我们公司做出的辞退决定,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肖某自入职以来工作地点也一直在天津,公司通知肖某到四川省开展工作,其行为实质上应认定为调整工作地点,这一变更明显增加了肖某的工作成本,而公司又未提供相应补偿或者替代条件以弥补增加的工作成本,且双方对工作地点的变更并未协商一致。
所以肖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岗位安排,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01 工作地点是否必须约定?
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将来可能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最终是否选择入职的意愿。作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必备条款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对工作地点进行约定,特别是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的住所地不一致时,更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02 工作地点应当如何约定?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约定不宜过于宽泛。如果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没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
作为一些跨区域的销售公司,或者基于行业和岗位特殊性而致使劳动者工作地点区域较为宽泛的,双方在约定工作地点时,要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或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予以特别提示和说明,最好在工作地点条款的约定中注明,以避免该工作地点被认定为约定不明。
03 工作地点是否随意变更?
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应当予以承认和保护,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合情合理合法的调岗。但也要防止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滥用,用人单位要尽量保证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稳定。如需变更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随意调动工作地点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更不能为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而变相变更工作地点。
即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拥有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权利,如发生争议,仍需要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必要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例如提供交通补助、安排班车等。关于工作地点的变更,也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04 随意变更工作地点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如果双方对变更工作地点协商一致,那么双方均应按照新的工作地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调整工作地点,本质上是违背了劳动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醒
企业随意异地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异地调岗时,应当从适当性和必要性的角度出发,平衡考量企业经营利益以及对劳动者家庭生活及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应随意进行变更或调动。
来源:红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