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离职”了,说好的销售佣金呢?

来源:泉州中院发布时间:2023-06-15 14:49:26

销售佣金、奖金、提成是打工人工资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销售员来说拿销售佣金更是奋斗动力,当员工被解雇,可否提前拿到销售佣金呢?

今天,来了解一下,销售员离职,尚未达到支付条件的佣金怎么办?

“被离职”了,说好的销售佣金呢?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员,每月底薪3500元,另有销售佣金,公司转账支付李某工资。2021年10月,公司管理人员向李某发出名为“20211030离职材料”的文件及“李某,以上材料请在10.25前交给我,谢谢”,该文件包含《离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作交接表》《离职申请审批表》《离职保密协议》《离职面谈记录表》《工作移交清单》《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等文件,李某没有表示接受,径直于2021 年11 月1 日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拖欠工资(含销售佣金)、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最终,双方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中,公司认为,李某主张的销售佣金,已支付90%,因项目尚未交房,李某未参与后续交房事项,达不到公司规定的领取剩余10%佣金的条件,不能取得该部分佣金。李某对此表示不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佣金支付条件未成就,公司应否支付佣金?

“被离职”了,说好的销售佣金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

李某作为某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项目按公司的工资制度确定,即销售人员工资按“基本工资加销售佣金等”组成,并由公司预留部分佣金,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再发放,该公司佣金支付设定条件为“房屋交付第三方、第三方出具交房满意度”等。

本案中,李某主张的销售佣金是基于其完成销售金额预设的规则来确定,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对工资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院认为,本案劳动合同的解除,系公司提出而非李某主动离职,李某不能在岗参与后续交房事宜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司。

若李某在岗,正常情况下能获得该佣金,其未能参与后续的交房事项继而达不到领取剩余佣金的条件,系公司提起离职阻却在先,因此本案应视为李某领取条件已成就,公司应支付李某该部分佣金。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剩余部分佣金23497.27元人民币。

办案法官手记

销售佣金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员工劳动成果的肯定和激励,亦符合我国的劳动分配制度。用人单位约定的销售佣金支付条件虽未成就,但约定条件并未实质影响已经完成的工作业绩,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当于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并对该销售佣金进行处理。销售佣金本质是激发劳动者工作积极性,肯定劳动者工作对用人单位的贡献,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并处理该佣金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更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