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瑞安法院发布时间:2023-06-15 17:58:45
移动互联时代,网络直播行业方兴未艾,许多网络主播通过直播带货、演出等形式获取了不菲的商业收入,甚至吸引了部分未成年人涉足其中,在未经法定代理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与传媒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引发系列纠纷。
近日,瑞安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网络直播合约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方主播支付违约金8万元。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甲方某传媒公司与乙方李某签订《艺人合约》,合同部分约定:李某为传媒公司旗下主播,合约期内,乙方不得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录制任何影音及文字作品…合约有效期自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止,合约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都不得以艺人和主播身份涉足特定视频软件、影音软件平台。
合约签订后,李某经公司安排在A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2021年1月,传媒公司发现李某未经许可擅自在B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且合约届期后六个月内,被告仍在B直播平台进行直播。
传媒公司认为:
李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已违反《艺人合约》相关规定,故诉至瑞安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违约金20万元。
李某辩称:
自己在签订《合约》时年仅17周岁,尚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约》效力待定;且该《合约》为格式合约,存在过多排除乙方权利的“霸王条款”,《合约》部分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于2002年3月出生,于2019年4月签订《合约》时年满17周岁。李某在与原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过程中,承认其存在上述私自直播的违约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在签订《艺人合约》进行网络直播时未满18周岁,涉案《合约》效力如何?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签订涉案《合约》之时,年满十七周岁且已结束学业在外寻找工作,其对涉案《合约》涉及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应当有一定的认知。李某在年满十八周岁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仍继续履行《合约》,该行为表示其愿意接受涉案《合约》,应视为其对之前签订《合约》行为的追认,故涉案《合约》合法有效。被告辩称涉案《合约》为格式合约且存在“霸王条款”,法院认为涉案《合约》虽是原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但《合约》内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不存在免除或减轻原告责任、加重被告责任、限制或排除被告主要权利的情形,故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瑞安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兼顾《合约》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预期收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8万元,作出如上判决。
目前,该案件已经生效,被告已缴纳相应违约金。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有效。本案中的被告李某,自以为未满18周岁签订的合同不具法律效力、行为不受法律约束,但其对合同订立的目的及相关权利、义务具备相应的认知,应对订立合同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来源:瑞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