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民法典(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口诀)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6-19 11:38:01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合同编未统一列举合同无效情形,而是在第508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规定”,也就是按照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来认定。按照总则第六章的规定,合同无效情形有5种,以下分述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4条)

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指因智力、精神健康原因所致;因醉酒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没有例外。

2.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典型表现是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阴阳合同”。股权转让双方出于逃税等原因考虑,签订了价格不同的两份股权转让合同。提交工商局做变更登记的合同属于“阳合同”,价格较低;双方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抽屉协议),俗称“阴合同”。此种情形下,因为“阳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因而无效;隐藏的“阴合同”才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因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另一种虚伪表示行为是实践中常见的名实不符的合同,比如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与合同法52条第5项的不同之处在于,《民法典》上述条文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两种,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现实中很多规章、规范性文件亦存在大量强制性规定,但不能仅依此就认定合同无效,因为“位阶不够”。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学理上简称“背俗无效”。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也就是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包二奶、赌债、请托等,法律给予其否定性评价,认定行为无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利益的,也属于公共秩序范畴。

现实中一些行为违反了规章所列强制性规定,虽然不能依据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行为无效,但若该等强制性规定实则体现了和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代持金融机构股权,法院通常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代持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相比,《民法典》上述规定不再区分利益受损的主体类型(国家、集体、第三人),而是统一规定为“他人”。

因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一体受法律保护,只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应受法律否定,没有必要再画蛇添足区分不同类型。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常见的如甲、乙为公司股东,乙、丙恶意串通,伪造股权转让合同,由乙伪造甲之签名,将股权转让给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必须具有意思联络、共同恶意,方构成恶意串通。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损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恶意,另一方不知情或者虽然知情但并无主观恶意的,不构成恶意串通。比如,甲先将房屋卖给乙,签了合同但尚未过户,后又将房屋高价卖给丙,并完成过户;即使丙知道甲存在一房二卖行为,但丙出高价买房主观上并无不妥,不构成恶意串通。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民法典(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口诀)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口诀

特殊人群签订的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现在有许多孩子充钱玩游戏,但是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这部分的未成年人在玩游戏实施的充值行为是无效的,游戏款项是可以被退回来的,但是需要证明的是该充值行为是未成年人在未获得监护人的允许下实施的。

案例:

7岁孩子玩手游偷偷充值2万多元,孩子:只知道会出来钻石

黄女士的儿子轩轩今年7岁,孩子最近迷上了一款叫“龙之岛”的手游,而且从黄女士的支付宝账单上看到,6号到7号之内总共被充值了40多起的消费记录,每一起的消费金额都在88元到648元不等,黄女士说,这些消费金额都是儿子在游戏中付掉的。而密码是在她一次买东西的时候支付的时候,轩轩记住的,目前在和客服协商退款。

该案例中黄女士的儿子轩轩未满8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实施的游戏充值是无效的,不予认可的,充值的款项应当在证明充值的行为是由轩轩没被黄女士允许的情况下实施的,类似这种案例最好的证据就是监控,监控能比较清晰明了的说明充值当时的情况。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案例:误以为是复制品 合同无效

甲继承其父亲遗产一幅字画,误以为是复制品,以3万元价格出卖于乙,乙支付缔约费用2000元,之后,乙以4万元将该画出售给知道甲意思表示错误事实的丙。1个月后,甲获悉该画系张大千所画,价值100万。

该案例里面,甲低价出售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基于他对字画是复制品的错误认识,因此甲出售给乙的行为是无效的。甲对乙可以撤销买卖合同及物权变动,合同及物权变动自始无效,基于物权主张原物返还。

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

情侣堕胎签百万补偿协议被判无效

法院:有违公序良俗

阿蕾与小刚于2017年底相识,半年后确立恋爱关系,开始了一场相差十岁的姐弟恋。2018年10月,阿蕾发现自己怀孕了,男友小刚得知后却劝说她流产。2018年11月,小刚陪同阿蕾到医院做了堕胎手术。同日,两人签订《协议书》。协议称,小刚曾在两人相恋期间与其他女性暧昧,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了结关系,小刚愿支付阿蕾100万元作为赔偿。事后,因小刚未曾支付过任何款项,阿蕾诉至法院。

上海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约定的100万元具有与人身关系相关联的内容,带有人身权利属性,并且有违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道德观及善良风俗相悖,属于无效约定。因此,协议及欠条无效。

恶意串通的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恶意串通”作出明确界定,通常说法将“恶意串通”定义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案例:

恶意串通 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张甲因生意资金周转,先后向李某等人借款共计34.1万元,并约定以其住房作为抵押,因当时房屋产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故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张甲未按约定还款,且不知所踪。此前,张甲私下与其兄张乙达成协议,将该住房转让给张乙,并将办证资料中“张甲”的签名划去,改为“张乙”,后张乙以初始所有人的身份,取得该住房的产权证。经查实,该住房系张甲唯一的固定资产。李某等人以张甲逃避履行债务、恶意转让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甲与张乙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判决:张甲与张乙之间转让房屋的行为符合“恶意串通”,且侵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房屋转让而形成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部分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具体案例可点击→ 司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法院判要赔,为什么?

法律效力

以上这些合同无效情形,这些合同对合同签订者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发生了财产的转移,应当归还给财产原主,不能返还则需要补偿,有过错的还需要就此赔偿。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