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出令人心动的offer,但录而不用怎么办?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6-26 13:44:14

又是一年“最卷毕业季”,社会新人求职忙。高校毕业生即将走向职场,开启人生新篇章。简历“一键海投”,要么石沉大海,要么面试后再无音讯,好不容易得到一份offer,自然满心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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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人生无常,

一不小心到手的offer也可能飞了。

要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小张(化名)收到用人单位录取意向通知书邮件,并按要求回复邮件,同意接受用人单位offer。

沉浸在找到满意工作的喜悦中,小张立即自费完成用人单位指定体检机构的入职体检,美滋滋等待入职,并婉拒了其他公司抛来的橄榄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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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后,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告知小张需推迟入职,原因是内部审批流程尚未走完。小张没有放在心上,还庆幸又多了一些属于自己的时间。

又过了一段时间,招聘人员告知小张内部审批流程仍未走完,且自己已经准备离职。小张心里一沉,但又安慰自己这是企业正常人员流动,便继续等待入职通知。

此后直至5月,用人单位再没联系过小张,且仍未履行录取意向通知书约定义务。后小张反复联系打听,才知道用人单位已经准备搬迁至异地,并取消对小张的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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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失业”的小张一下子陷入被动,需要重新找工作。但因为长时间的等待,小张已经错失了很多录用机会。在和用人单位磋商无果后,小张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自己入职体检的费用以及错过其他就业机会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余元。

调解过程

天府新区法院立案庭诉前调解团队接到此案卷宗后,立即介入,积极与用人单位取得联系。用人单位表示因公司战略调整,确实需要变更运营城市,无法再对小张进行录用。双方虽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但因情势变更,已不能继续履行。收回offer虽然对小张造成一定影响,但也仅耽误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无法接受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

诉前调解团队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反复释明,用人单位招新应当综合公司发展情况和岗位需求,谨慎制订招聘内容。一旦发出offer并达成合意,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应当承担劳动者相关损失赔偿责任。同时,诉前调解团队工作人员与小张进行耐心沟通,一方面分析劳动者诉讼维权时间、经济成本,另一方面结合小张的实际损失与另寻工作的合理费用开展工作,促使小张适当调低诉请金额。

最终,在法官指导下,双方在诉前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诉前调解协议签订第二天,用人单位按约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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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诚实守信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用人单位虽然享有缔约自由,但不应当滥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优势地位。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录而不用”,一方面导致劳动者信赖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不利于良好就业环境的建设。

本案仅用21天,在诉前调解阶段争取双方达成和解,并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圆满化解纠纷。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切实高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和企业负担,对营造社会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起到了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来源:天府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