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平法院发布时间:2023-06-28 17:37:40
被告小明将某工程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原告小钱,并与小钱签订《施工协议》,工程完工后小明未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小钱,小钱将小明和该工程总承包方A公司告到法院。庭审中,A公司辩称:其公司对原告小钱与被告小明签订的《施工协议》等情况不知情,不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情回顾
被告A公司中标某工程项目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小明实际施工,某日,小明又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原告小钱,小钱与小明签订一份《施工协议》,协议抬头甲方处印有“A公司新平项目部”的字样,乙方处有小钱的签字;尾部甲方落款处有小明签字按指印,乙方落款处有小钱签字按指印。协议签订后,小钱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经小钱与小明结算,双方签订一份《工程结算单》记载,工程款合计200余万元,扣减已支付部分,尚欠120余万元。结算单结算人落款处由小明签字。小钱以小明和A公司欠其劳务费120余万元未付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小明与小钱签订《施工协议》,将案涉劳务工程分包给小钱,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小钱已经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双方经结算签订《工程结算单》,确认小明尚欠小钱工程款120余万元,《工程结算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小钱要求小明支付尚欠工程款12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A公司是否应就本案工程款对小钱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协议文本抬头甲方处载明“A公司新平项目部”,乙方处载明“小钱”,尾部甲方落款处有小明的签字及指印,乙方落款处有小钱的签字及指印。协议中并无A公司的印章,也无证据证明小明与小钱订立协议时取得了A公司的授权或签订协议后获得A公司的追认,A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案涉协议对A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小钱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小钱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由小明支付小钱劳务费120余万元,驳回小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小明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说法
合同具有相对性,除法律对突破合同相对性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形之外,合同仅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协议文本抬头甲方处虽印有“A公司新平项目部”字样,但合同尾部甲方落款处仅有小明的签字及指印。协议中并无A公司的印章,也无证据证明小明与小钱订立协议取得了A公司的授权或追认,A公司不是案涉协议的相对方,协议对A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小钱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小钱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打工人在缔结劳务合同关系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劳务合同、工资支付记录、欠款凭据、对方的公司信息或个人信息等,理清合同相对方是谁,确定劳务费的实际支付主体,并尽量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
来源:新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