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6-30 14:26:01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诸如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知识产权法、劳动合同法等均是企业常用的法律。为了依法保护企业产权、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帮助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期以来审结的大量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风险点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和提示,供参考。
与合同订立、履行、效力有关的风险点
1.合同主体的确定风险
合同的订立首先应当注意合同相对人的问题。实践中,有些企业或企业家对于公司与股东个人不做严格的区分。如果忽略对合同相对人的预先确定,往往会引发债务责任主体的争议。建议与公司签订合同时,不仅要加盖公司公章,还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如果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则需审查具体签字人是否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2.合同文本的保存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企业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双方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避免口头合同,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3.公章管理不善的风险
企业应当完善公章保管、使用制度,杜绝偷盖盗盖公章等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建议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在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页、在空白处添加内容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从而侵害企业的权益。
4.对企业员工的授权风险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需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应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重要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5.履行义务的证明风险
合同项下货物的交付应当由对方有授权的人员签收,比如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或者对方的仓库保管人员。有些签收人只是对方临时性的工作人员,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记录,要证明其为适当的收货人难度会比较大。如果根据对方指示将货物交付第三人的,应当保留对方指示的证据。定期由对方确认货物交付的情况,可以避免许多纠纷。
同样,付款与交货一样,也应当注意向公司或有权接收的人员交付。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不注意保留付款的凭证,在发生诉讼时可能对其不利。因此,不论何时,支付款项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凭证,特别是直接支付现金或者不规范的金融票据支付,都应该取得收条、收取人的身份证明等凭证,并保留向公司核实其作为委托收款人的身份证据。作为收款一方,则应当注意不要重复出具凭证。
6.不区分“订金”、“保证金”与“定金”概念的风险
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认定为定金。
7.标的物质量抗辩的采信风险
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纠纷中,企业之间经常发生质量问题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企业就质量问题提出的抗辩很难被采信。一方面,根据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质量异议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提出,很多企业不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在货款或报酬诉讼中作为不予付款的抗辩提出很可能已经超过期限,其异议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即使未超过异议期间,多数因检材已经不存在,无法启动鉴定程序。因此,双方应当确认并保存样品,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固定质量争议的证据,这对于质量纠纷的妥善解决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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