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最新解读)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6-30 16:08:07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企业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变相通过不提供劳保条件、不缴纳社保、克扣或拖欠工资等方式,逼迫员工辞职,在遇到此类现象时,员工仍可向企业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最新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最新解读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包括: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非所有的劳动条件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同时满足下列三个要素:

一、该工作条件为劳动者工作为必需,用人单位不提供该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

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缺乏合理性。

三、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条件,影响劳动者的正常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