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城普法发布时间:2023-07-12 13:38:55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3日,李女士入职于某酒店并在该酒店中餐厅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6500元。后来李女士怀孕,于2022年6月回老家待产,8月6日生产。10月24日,李女士收到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邮件通知,理由是酒店主体变更,双方劳动合同于当日解除,这对李女士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自己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在家抚养两个新生命,现在又没有经济来源,这往后的日子怎么过?思前想后,李女士决定拿起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她向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提起劳动仲裁。
【律师说法】
本案焦点是用人单位向休产假期的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怀孕、休产假的女职工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本案中,至庭审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主体工商登记仍登记存续,并未终结,故2022年10月24日,用人单位以主体变更,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能履行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单方面解除对休产假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源:上城区司法局,上城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