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7-14 14:17:48
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更重要的是,现行法只承认“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权”两种房屋的利用形式,难以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而居住权同时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能够充分保障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自由支配,为利用房屋提供了更多方式,还可以填补“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期”的中间地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的效用。
事实上,住在一个地方还真不意味着你拥有对这个房屋的法定居住权。 夫妻之间共同居住、未成年子女居住在父母家,这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情况统统不属于居住权。
民法典中所指的居住权,也并不等同于日常租赁关系中获得的对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与租赁权在根本上是不一样的。
同样是对于他人财产的使用,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居住关系属于债权,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承租人可以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取得的对他人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承租人的权利仅限于用益而无法直接支配。
而在物权编中规定的居住权则具有独立性和直接支配性,能以自己意思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对房屋直接进行管领、实现权利内容。
不难看出,居住权是增加规定的一项新型用益物权,在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居住权在哪个部门登记
居住权在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或以遗嘱方式设立,但必须向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只有登记了,居住权才正式设立。
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当事人也可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即住宅所有权人在自己的遗嘱里明确为他人设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因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并应向登记机关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因居住权一般为满足特定自然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而设立,故《民法典》对其作出不得转让和继承的限制性规定。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当事人可以就是否有偿设立作出约定。
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