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荔波法院发布时间:2023-07-21 13:40:25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某工程公司向劳动者苏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合计约8万元。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苏某入职某工程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月31日离职后,苏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后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工程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苏某工作一个月后至离职时某工程公司一直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苏某在某工程公司工作的时间,判决某工程公司支付劳动者苏某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合计约8万元。
法官说法
什么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是用人单位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向劳动者加倍支付工资,至多可支付11个月。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劳动报酬吗?
不是。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通过提供正常劳动按照等价有偿原则所获得的收益。
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基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具有惩罚性赔偿金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
法官提醒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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