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能否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来源:历下区法院发布时间:2023-07-25 11:42:16

日前,山东法院召开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十起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其中,历下区法院的何某与某地产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入选山东法院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何某与某地产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12327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1民终2746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何某在某地产公司从事置业顾问一职。该公司《奖励金考核管理办法》规定,销售人员完成任务的,按照已结算的代理费依比例支付奖励金。何某工作期间完成销售任务,开发商应向某地产公司支付项目代理费 600万元。经协商,开发商最终以房屋抵顶代理费 600 万元,某地产公司对抵顶房屋按照总价格的90%进行了降价销售。随后,该公司按照540万(600万元×90%)的基数向何某支付奖励金,双方因奖励金问题形成纠纷,何某诉请某地产公司应按照 600万元的基数计算奖励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以房屋抵债的方式全额支付了代理费,应视为代理费已全额结算。某地产公司后期对房屋降价销售,系其自主经营行为,不能将自行降价销售的损失转嫁到劳动者身上。何某已经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务,某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奖励金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何某支付奖励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风险应由其自身承担。部分用人单位为减轻自身利益损失,会将经营风险变相转嫁给劳动者,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均是用人单位的生产要素,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没有自主权,也无需为企业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此外,有些用人单位甚至利用规章制度转嫁风险,以此约束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据此,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报酬即工资,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货币方式支付的对价,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提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较大,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此类案件涉及对劳动者报酬请求权和用人单位工资分配权的平衡保护,需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坚持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生存发展的有机统一,努力找准利益平衡点,为劳动争议纠纷的妥善化解、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持续贡献司法力量。

阮斌

阮斌

历下区法院劳动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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