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时,必然成立劳动关系吗?

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3-07-27 15:51:38

基本案情

鲁某(某省D县丙镇人)曾在某省A县甲镇为他人耕种、管理了多年葡萄,累积了一定的耕种、管理经验,且为人老实、吃苦耐劳。杨某在某省B县乙镇某地承包种植有三十多亩葡萄,需要有经验的耕种、管理人员,且杨某系C种养殖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2019年,鲁某的原东家不再种植葡萄。机缘巧合,经他人介绍,鲁某与杨某经磋商沟通后达成一致,由鲁某为杨某耕种、管理葡萄地,并口头约定在葡萄销售完毕后,以年为周期、按事先约定好的每亩管理价格标准、根据结算当年实际管理的葡萄地面积一次性结算报酬,且结算时要在总额中扣减预支的金额及额外请工垫支的费用等。申请人于2019年年底开始为杨某管理部分葡萄地,管理面积每年均在10亩左右,且管理过程中实际上是由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配合完成,但结算时是由杨某与鲁某两人进行确认结算,双方已于2020年8月28日及2021年8月21日,按口头约定的5000元/亩结算了两次报酬并已支付完毕。2022年,鲁某与杨某经协商将葡萄地每亩管理价格标准增加至5400元/亩。2022年3月1日,鲁某被割草机割伤右手。为申请工伤认定,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其与C种养殖场之间在2019年12月17日至2022年3月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C种养殖场辩称,其与鲁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杨某从2019年年底将部分葡萄地承揽给鲁某耕种、管理,其仅提供种植葡萄所需的物资。在管理期间,杨某既没有制定任何的规章制度来管理、约束鲁某,鲁某也不受杨某的监督、管理。鲁某完全独立地完成工作,如何耕种、管理葡萄地,安排多少人耕种、管理葡萄地,什么时间工作,什么时间休息等完全由鲁某自己做主,无需接受杨某的安排、指挥,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劳动关系实质构成要件。到葡萄成熟时,鲁某将葡萄交付给杨某进行销售,后杨某再支付一年的报酬给鲁某。因双方之间合作方式简单明了且合作多年,故未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只是在开始前确认好种植、管理面积和每亩管理价格,结束后书写报酬结算单子并由鲁某签字确认。

争议焦点

鲁某与C种养殖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鲁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劳动者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具有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对劳动者承担有关义务者,在劳动关系中属于劳动力的使用者。

虽然杨某系C种养殖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鲁某也具有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仅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条件之一,认定劳动关系必须采取综合认定的方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更重要的是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

在审理中,鲁某与杨某共同确认杨某并未规定鲁某每日及每月的工作时间,各块葡萄地该何时进行除草、施肥、打药、套袋等工作均由具有耕种、管理经验的鲁某自行决定,如某项工作需要请工集中完成,杨某会应鲁某的请求为其邀约邻村村民,但杨某垫支的请工费用最终需要由鲁某承担。在葡萄销售完毕后,杨某与鲁某两人按事先约定好的每亩管理价格标准、根据结算周期当年内实际管理的葡萄地面积一次性结算报酬,且结算时会在总额中扣减预支的金额及额外请工的费用等,双方已于2020年8月28日及2021年8月21日,按5000元/亩结算了两次报酬并已支付完毕。另,鲁某于2019年年底开始为杨某管理部分葡萄地,管理面积每年均在10亩左右,且实际上是由鲁某及其配偶两人共同配合完成耕种、管理工作。综上,鲁某耕种、管理葡萄地过程中更多依靠其个人耕种、管理经验,实际上并不受杨某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在工作时间上由鲁某个人自主决定,不由杨某决定或受其控制;在劳动义务的履行上,以家庭为单位,既包括由鲁某本人亲自履行,也包括由其配偶代为履行,不符合劳动义务履行的专属性和不可替代性;在报酬结算对象、结算方式及支付周期上,由鲁某与杨某在葡萄销售完毕后,以年为周期、按事先约定好的每亩管理价格标准、根据结算当年实际管理的葡萄地面积一次性结算报酬,且结算时要在总额中扣减预支的金额及额外请工垫支的费用等,不符合劳动报酬按月支付的要求。

基于以上,本案从提供劳动的主体、方式、结果,工作时间,劳动义务履行及报酬结算对象、结算方式、支付周期等方面分析,不满足构成劳动关系的经济、人身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综合现有的在案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足以认定鲁某与C种养殖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驳回了鲁某的仲裁请求。

文|段姬

作者单位:云南省祥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