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发布时间:2023-08-02 11:21:07
财务遭遇网络诈骗
擅自将公司存款转出
造成公司损失
存款无法追回
损失由谁来买单?
案情简介
罗某入职A公司从事出纳工作,被拉入A公司QQ群。某日,“老板”在公司QQ群要求罗某前往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年检,发送公司资金账户截图,并要求罗某向指定账户汇款。因上一年度罗某亦办理了对公账户年检,故对此没有怀疑。在QQ群内“老板”的多次催促下,罗某将对公账户内70000元、老板个人账户内28500元汇入指定账户。后罗某向老板汇报时发现被骗,遂报警,公安机关告知款项已转至境外。
A公司认为罗某存在失职造成公司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赔偿损失。庭审时,双方对损失应由谁承担展开激烈辩论。A公司诉称,罗某因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流程规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款项转出,理应承担责任。罗某辩称,案涉损失后果系A公司管理不当导致,罗某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即使罗某存在过错,也属于一般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罗某在明知资金划拨前须向相关人员请示并经过批准,但在犯罪嫌疑人通过QQ发送指令时,其未及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核实,擅自将款项转至他人账户,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具有重大过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罗某作为A公司员工,其独自保管公司账户、公章及老板个人账户,老板亦曾通过微信未经审批要罗某向第三方转账,可见公司管理混乱,日常财务管理流程执行不规范,亦应承担管理责任。罗某履行职务中因过错造成的损失,应由A公司、罗某双方共同分担,结合案情法院酌定罗某赔偿14775元。
鹏法君说法
王文燕
坪山法院速裁庭
一级法官
关于赔偿责任的归责及限度,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包括员工履职过程中存在过失引发的财产损失,但公司可要求故意犯错或存在重大过失的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诈骗案件中,诈骗分子实施的诈骗行为是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虽然员工确实履职不当,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风险转嫁于员工,要求员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公司追责时需要证明三方面的事实:一是员工存在主观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公司遭受了实际损失;三是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便在公司举证充分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如制度不健全,未对员工进行培训等,降低了员工履职行为致害的因果力,员工承担的责任相应降低。赔偿范围应综合考虑劳动者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损害后果、规章制度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等因素酌情认定。
鹏法君提醒,用人单位应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反诈骗普法宣传,普及反诈骗知识,提升防范意识,从源头上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供稿:坪山区法院
作者:王文燕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