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投资?还是借贷?看法官如何认定

来源:临沭法院发布时间:2023-08-08 10:44:18

因为18.7万元

多年好友对峙公堂

原告称是借贷,要求被告还钱

被告称是投资,表示专款专用

那涉案款项究竟是借贷还是投资呢?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2021年8月至10月,王明(系化名)向从事养猪生意的好友李建(系化名)账户转款18.7万元。后王明将李建诉至法院,要求李建返还借款本金18.7万元并支付利息。王明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李建雇佣其从事养猪生意,并按月为其发放工资,上述18.7万元系李建向其借款。李建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抗辩称,其与王明系合伙关系,上述18.7万元系王明的投资款而非借款。诉讼过程中,王明为证明其诉请提供了向李建转款的银行凭证,李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其代替王明签名的租赁合同、无王明签名确认的发货清单、其与王明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明与案外人之间的转账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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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王明与李建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王明主张涉案18.7万元款项是借款,其提供了向李建转款的银行凭证,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责任,李建认可银行转款但抗辩称是王明合伙出资款。经过对李建提交证据的综合认证,李建对其抗辩主张未提供有证明效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对王明已完成的初步举证未形成有效抗衡,应当认定李建未完成其应负的相应举证证明责任,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遂判决被告李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明借款18.7万元及利息。李建不服判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王明主张涉案18.7万元款项是借款,其提供了向李建转款的银行凭证,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责任,李建认可银行转款但抗辩称是王明合伙出资款,则应对抗辩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其举证应达到足以推翻或对王明的主张形成抗衡的证明标准。如果李建举证达到足以推翻王明的主张的证明标准,则由王明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如果李建举证达到对王明的主张形成抗衡的证明标准,则由王明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证明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李建对其抗辩主张未提供有证明效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对王明已完成的初步举证未形成有效抗衡,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撰稿:苗甜甜

编辑:顾华倩 校稿:张忠山 审核:曹珊珊

来源:临沭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