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布时间:2023-08-21 11:55:51
案 情 简 介
刘某于2021年4月23日入职某教育机构担任下属幼儿园园长,从事招生和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2021年7月30日,刘某离职。2021年8月,刘某因入职某区幼儿园需要,要求教育机构负责人出具离职证明,但该教育机构一直未出具,刘某未能入职新单位。2022年4月,刘某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自己无法入职新单位的损失。
在案件处理中,刘某出具了他与某区幼儿园人事负责人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其中显示,刘某与某区幼儿园的人事负责人在前期关于工作内容、薪资等问题沟通达成一致后,人事负责人明确表示必须要有离职证明才能办理入职。在法院审理环节,某区幼儿园人事负责人也出庭证明刘某因没有离职证明而无法入职。
仲 裁 结 果
经过仲裁及一审、二审,刘某的请求得到支持。
案 件 分 析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的作用有两个:第一,劳动者可凭证明办理相关就业求职手续;第二,书面证明可以确认劳动关系的解除,避免发生纠纷。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出具的证据、某区幼儿园人事负责人出庭作证的证言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因原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刘某无法入职新单位。因此,教育培训机构应赔偿刘某的损失。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