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8-21 16:29:32
行政复议的流程怎么走
行政复议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网上申请或口头申请的形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并提出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人需要确保满足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复议申请范围,并符合60日复议申请期限。
2. 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在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不予受理和转送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同时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3. 审理: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后,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一般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议,但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4. 决定:复议机关根据审理结果做出复议决定。如果复议机关有权处理,依法处理复议决定涉及的事项;如果没有权力处理,应在7日内将复议案件转送给有权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复议的结果可包括维持、限期履行、变更、撤销或确认违法。当事人也可以在复议过程中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后,会做出终止通知书。
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
行政复议一般要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法条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