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人社发布时间:2023-08-22 15:30:08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我们之前讲过不少
后台仍有不少小迷糊问
约定好的试用期能延长吗?
试用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今天人社君再开一期
用人单位超期约定试用期,有效吗?
“以案说法”小课堂上课啦
一起来看!
案情简介
李先生2020年2月13日
进入某实业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双方签订了期限为
2020.2.13-2024.2.12的劳动合同
其中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
(2020.2.13-2020.8.12)
试用期工资8000元
转正后月工资10000元
2020年8月2日
公司以李先生在试用期期间的表现欠佳为由
提出延长李先生的试用期
否则公司就不能予以录用
李先生为继续工作
就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延长试用期的协议书
2020年10月12日
李先生通过了公司的试用期考核,正式转正
2021年1月13日
李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时
向公司提出先前试用期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超期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先生的仲裁申请。
案情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条款对于试用期期间有明确要求且属于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遵守,如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上述法定期限的当属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该公司在李先生试用期届满后,又通过双方约定的形式延长2个月的试用期。虽然双方签订了延长试用期的协议书,但是该协议约定延长的试用期与之前的试用期之和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试用期,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鉴于双方约定延长的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那么公司应当按照员工试用期满的月工资标准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所以,李先生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内容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内容编辑:深圳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