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怀柔检察发布时间:2023-08-23 11:58:44
基本案情
陈某向刘某借款5万元,刘某手写5万元借条一张,并由借款人陈某与担保人万某签字。后刘某将上述借条中的内容进行变造,将借款金额“5万元”改为“25万元”,并添加“以全部家产作担保,借期为3个月,月利息为2分”等内容。刘某以不还钱将以25万元的金额起诉陈某等人作威胁,从陈某、万某处讨回了5万元。
随后,刘某再次将上述借条进行变造,添加借条落款日期。刘某用变造后的借条,隐瞒5万元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捏造陈某、万某向其借款25万元,要求归还借款20万元、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1万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让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协助执行查封了万某所有的房产2套,刘某的行为已经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遂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本案中,刘某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刘某的行为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司法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刘某财迷心窍,妄图隐瞒事实,以虚假诉讼的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结果终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成功把自己送进牢狱。该案警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虚假诉讼害人害己!
检察官敲黑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款: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文章来源 | 怀柔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