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高院发布时间:2023-08-23 14:18:07
“虽然我跟工厂没有签书面合同,但是我按工厂的安排干活,工厂给我发工资,我跟工厂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你入职时已超过退休年龄,我们双方之间只存在劳务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
退休老人重返职场,他们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他们的损失又由谁承担?近日,黄石市西塞山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银发打工人”用工权益案件。
案情回顾
年满55岁的吴阿姨因子女都在外工作,独居在家无聊,听闻邻居在附近的工厂做手工,便托邻居介绍,也去该工厂工作。
2022年5月的一天,吴阿姨正在工厂工作时被旁边堆放的材料砸中,这一砸还伤得不轻,要花不少钱。吴阿姨的子女很是担心,便申请做工伤认定,但人社局却表示吴阿姨没有跟工厂签订劳动合同,要确认劳动关系后才能做工伤认定。因涉及劳动争议要先申请仲裁,吴阿姨便去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却被告知超过了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者,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吴阿姨无奈之下向西塞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工人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吴阿姨初次入职到工厂上班时已满55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吴阿姨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参保不满15年,该责任不在工厂。因此不能认定吴阿姨与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银发打工人”的纾困之法
那么,吴阿姨的权益该如何得以保护呢?
这涉及到一个知识点: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所调整的、适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则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
劳务关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时,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在该案,吴阿姨超过退休年龄后被工厂聘用,双方虽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构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因此,吴阿姨可依法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至此,吴阿姨终于找到了维权之“法”。
法官建议
“银发打工人”再就业现象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的用工争议也日趋增多。如何维护这些“银发打工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法官建议:
TO 银发打工人
1.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银发打工人”若决定继续就业,应当与用人单位明确工作性质、报酬以及各类保险问题并进行书面固定,避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相关事宜导致后续举证困难。
2.重视证据保留。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应当保存好工资流水、日常管理人员安排工作任务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甚至同事证人证言等资料。
TO 用人单位
1.主动承担起诚信用工之责。对于已达或将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招录时及时告知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法律区别。
2.审查用工人员信息,防范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纠纷。部分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在外表可能存在比实际年龄更年轻的情况,用人单位亦应当核实人员身份信息,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知识点:
1.所有的超过退休年龄的都不是劳动关系吗?
不是的。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作者:黄石市西塞山区法院严丽亚
编辑:张思婕
责编:蔡继涛
审核:邓昭玲
来源:湖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