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朋友车辆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担?

来源:临沭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8-24 13:56:23

本是出于朋友之情相助还车

却因无证驾驶发生事故

最终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事故的责任需要谁来承担呢?

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陈、小刘、小李三人系朋友关系,小刘和小李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小陈名下有闲置汽车一辆借给小刘使用,后因两人发生矛盾,小刘便委托小李将车辆还给小陈。小李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向小李追偿,经法院判决,小李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垫付款。后小李找到小刘、小陈两人协商分摊赔偿款事宜,却未能协商一致,于是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刘和小陈二人支付其垫付的事故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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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陈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时应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其将案涉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小刘,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陈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小刘占有后,小刘即应对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有相同情形下与机动车所有人相同的注意义务,但小刘又将案涉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小李驾驶,其对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李作为侵权人应承担主要的赔付责任,小陈和小刘未尽到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注意义务,致使案涉车辆由无驾驶资格的小李驾驶,故法院酌定小陈和小刘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小陈、小刘各支付原告小李垫付款4855.2元。

法官说法

因借用或帮忙等原因驾驶他人机动车辆本是寻常小事,但若无证驾驶或因酒驾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势必给赔偿责任的承担划分带来难题。按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等,属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的情形,而且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一般也会作为商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也就是说,此时机动车驾驶人无法通过保险分担责任,需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出借车辆时务必尽到审查义务,不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切勿心存侥幸,以为一时驾驶无关紧要。道路安全无小事,依法安全、文明驾驶,既是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撰稿:曹芳慧 邢 磊

编辑:邢 磊 校稿:张忠山 审核:曹珊珊

来源:临沭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