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9-21 13:57:14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助推民营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强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精准发挥破产保护功能,近日,南京破产法庭制作了《小微企业破产保护服务指南》。
本期就大家关心的小微企业破产保护常见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一
哪些企业可以适用小微企业破产保护工作方案?
解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楚,无财产担保负债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且债权人不超过50户的小微企业可以适用本工作方案。
(提示:如小微企业存在逃避或隐匿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则不能适用小微企业破产保护工作方案。)
二
小微企业申请破产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解答:为方便破产申请,法院拟订表格式、要素化的破产申请表供申请人参考。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选择提交破产申请书或填写破产申请表,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三
小微企业破产程序要多长时间?
解答:小微企业破产程序能够在重点环节缩短程序期限。例如,管理人应当及时、尽快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结合案件难易程度,债权申报期限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合理缩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原则上应当于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四
如何便捷地参与小微企业破产程序?
解答:债权人可以选择采取线上方式参加法院组织的破产申请审查听证会。法院受理破产后,可以线上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集中公开审议破产事务、表决有关议案的会议,可以采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债权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投票表决等。
五
没有规范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影响破产程序?
解答:不影响,债务人虽未规范设置会计账簿,但配合提供基本完备的营业记录和说明,包括采购销售记录、记账凭证、资金往来等财务资料,具备审计条件的,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审计,从而完成破产清产核资。
六
如果债权人没有时间参加债权人会议怎么办?
解答:有特殊情况无法到现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若采用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则可以跟管理人进行沟通,由管理人提前将相关决议事项进行告知,并可采取上述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关于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事先同意,债权人对决议事项保持沉默或不投反对票的,可以视同对于表决事项的认可。而债权人在正式表决前,可以撤销上述默示行权的意思表示。
七
破产后,小微企业的经营业主能否继续经营企业?
解答:如果小微企业的经营业主承诺投入资金或实物、知识产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或者承诺继续投入商业资源、专业能力等,有利于债权人且具有可行性的,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约定保留部分或全部权益,此时小微企业的经营业主就能够继续经营企业。
八
小微企业能否以未来收益清偿债务?
解答:在小微企业具有一定未来盈利能力前提下,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可以约定以债务人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收益清偿债务,但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得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计算清偿比例时应当考虑因延期清偿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九
小微企业如何更主动参与到破产程序中?
解答:具备条件的小微企业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管理人的协助下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在拟订和实施财产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时,可根据案件实际需要,提高债务人参与度。对破产财产变价处置,可以征询债务人建议,推动财产及时高价变现,帮助债权人实现受偿利益最大化。
十
在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如何得到保护?
解答:小微企业及其经营业主应当秉承诚实守信理念,积极配合管理人清产核资,不逃避和隐匿财产,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才能赢得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才能为简化破产程序适用创造有利条件。并结合程序简化和机制创新等手段,从提高破产处置工作效率和降低债权人行权费用成本正反两方面,综合提升债权人清偿收益。
附:小微企业破产程序要素化表格
说明:表格仅为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相关方案和债权人行使权利提供方便,管理人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整表格有关栏目,管理人也可选择以书面报告形式拟定破产财产相关方案。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