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高院发布时间:2023-10-12 00:00:00
我来了!
我又走了?
王某上班第一天就辞职
回家途中却因车祸不幸身亡
这算工伤吗?
下面是一起发生在上海的真实案例
2017年7月28日
王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后被派遣至乙公司
但王某参与完乙公司工岗前培训后
以“我不想做了”为理由
向乙公司提出离职
并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
但不幸的是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
王某遭遇车祸身亡
之后,王某父亲向浦东区人社局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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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4日,上海市浦东区人社局王某同志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并告知救济途径。
甲、乙公司以浦东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浦东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及市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
关于本案
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争议一:离职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员工从用工单位离职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虽然事发当日王某与用工单位中物公司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其次,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当然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案证据,王某向中物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未说明要与悦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王某在离开中物公司之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此,事发当日王某离开用工单位中物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争议二: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属于下班途中、地点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和住处之间的途中。根据在案证据,事发当日王某在离开中物公司几分钟内、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离开时间和行经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且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理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决
甲、乙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和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甲、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甲、乙公司共同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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