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10-23 15:10:15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于2023年5月1日正式试行,失信人员和企业能够提前解除失信信息。下面就看看2023年失信人员怎么才能解除。
失信人员怎么才能解除
失信期满自动解除
失信有纳入期限的情况下,纳入失信的期限届满的,会解除失信,人民法院会在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所以,即便已经删除了失信信息,在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仍应依法履行,否则仍可能被重新纳入失信名单。
提前解除失信信息
《信用修复办法》第二条规定,信用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信用中国”网站自受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一)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规定为依据设列的,限定在《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所列举的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范围内,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涉及政府采购、运输物流等领域的共37个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如果企业或个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履行其相关义务后,可以向认定单位申请移出,由认定单位审核决定是否同意。
例如法院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应当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三日内及时删除失信信息。
(二)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或企业,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记录。在信用主体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规定义务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方可申请修复程序,同时需要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并提交相关材料(《信用修复办法》第十八、十九条中对于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根据《信用修复办法》,行政处罚的公示期限因作出处罚的程序而不同。以普通程序对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从行政处罚作出的时间起算,最短3个月,最长3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而通过建议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从行政处罚的类型上看,对于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不会予以公示。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不属于公示范畴的信息被非法或者不当公示,企业应当基于信用信息异议等其他制度事先救济。
此外,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只针对企业,也就是说对于自然人,信用平台网站上原则上不公示相关信息。
(三)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除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两种失信信息外,《全国公用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中还列举了包括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信息、职称及职业资格信息等失信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从多个角度展示出个人或企业在各个领域的诚信状况。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需要根据《全国公用信息基础目录》中所规定的责任单位及纳入依据,向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教育部等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其规定申请删除相关信息。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 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