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还是擅自离职,没签章的协议算不算数?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10-31 17:18:30

劳动者不同意公司新安排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遂与公司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收到公司打印出来的书面协议并签名交回给公司后,未等到公司盖章,即离职走人了。但因一直没有收到公司盖章的书面协议和经济补偿金,向公司追讨,却被回复称劳动者系“擅自离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争执不清,因此成讼。没签章的协议到底算不算数?且看法院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曾女士于2011年12月入职广州某物资公司,任总经办文员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该公司经营调整,欲对曾女士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曾女士对此不同意。后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协商。

2022年6月底,公司人事部经理将拟好的《协议》交由曾女士签名。《协议》载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曾女士工资结算至2022年6月30日,其应于6月30日前办妥离职手续;公司同意支付曾女士经济补偿金55000元。曾女士在《协议》上签名后,人事部经理表示需将《协议》带回公司盖章后再邮寄给曾女士。

后曾女士于2022年6月29日办妥离职手续并离开了公司,但之后公司一直没有向其交付《协议》,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55000元。经催要无果,曾女士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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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阶段,物资公司答辩表示其司与曾女士的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并向仲裁委提供加盖了其司公章的《协议》作为证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曾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000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诉讼中,物资公司主张,《协议》未经其盖章确认尚未生效,双方仅就《协议》载明的条款进行了初步协商,但尚未达成一致合意,后经公司多次催告,曾女士仍无故旷工、擅自离职,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因其单方擅自离职所致,要求法院确认无需向曾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某物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某物资公司与曾女士于2022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某物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曾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55000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罗晓华

本案中,某物资公司与曾女士因工作地点调动问题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协议》,约定某物资公司对曾女士作出经济补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该合同义务。之后,曾女士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公司理应依约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主张《协议》未经其司盖章确认尚未生效,曾女士经催告拒绝继续上班,属于擅自离职。对此,法院认为,某物资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的答辩意见已经明确承认其司与曾女士经友好协商签订《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协议》作为证据证实,在本案诉讼阶段所作陈述却明显与上述答辩意见及证据相互矛盾。同时,该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在曾女士签署《协议》后至曾女士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前这段期间,公司明确向曾女士表示不同意《协议》内容,故其关于双方并未就《协议》达成一致合意的主张不成立。此外,由于公司自身原因未依约交付已盖章的《协议》原件给曾女士,导致曾女士依约履行《协议》义务后无法根据《协议》向其主张权利,后曾女士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主张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赔偿金,其行为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存在过错。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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