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印章罪是什么(判几年)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11-20 17:03:50

伪造公司印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是指行为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公司印章的范畴不仅包括公司的法定名称章,还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与刻制公司的法定名称章一样,只要纳入印章管理范围,其刻制就需要履行准刻手续,到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具有刻制印章资格的刻章单位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刻制。

另外,伪造或者PS印影、电子印章也属于伪造公司印章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伪造企业印章罪的犯罪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该罪行侵害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合法权益和商业信誉,并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惩处私刻公章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对于净化营商环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此提醒大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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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分享

(来源:中国检察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渭检刑诉〔2023〕168号

被告人范勇峰,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62********,*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住陕西省**市******小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2年5月1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1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2年12月2日经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2年12月3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勇峰伪造公司印章案,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一天,被告人范勇峰在西安市***广场附近花200元伪造印有陕西******有限公司的印章,在并未征得陕西******有限公司同意下使用该伪造印章用于和建筑承包商陕西******有限公司的相关诉讼及委托代理事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扣划存款通知书、谅解书及赔偿支付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王某某B证言;3.被告人范勇峰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勇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勇峰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勇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蓓

检察官助理 冯艳玲、高颖辉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