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咨询顾问≠聘用?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11-22 11:34:04

猎头公司

提供人才推荐服务后

迟迟没有收到服务费

究竟怎么回事?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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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与某猎头公司签订一份《猎头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某猎头公司,为其及关联企业或指定企业提供职位人才寻访服务,A公司按约在候选人签订劳动合同或人员上岗后支付服务费,委托期限自委托寻访具体职位人才之日起三个月。合同还约定了如下内容:

✅上岗指候选人已至A公司报到,或已办理入职手续,或已开始为A公司工作,或以其他形式被A公司聘用,候选人满足前述情形之一即为上岗。

✅“聘用”包括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代理关系、委托关系、居间关系及其他合作关系。

✅候选人上岗后,猎头公司即完成寻访工作,A公司不得以任何原因拖欠或克扣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猎头公司根据A公司的岗位要求,向其推荐了候选人戴某,并向A公司发送了戴某的简历。三个月后,猎头公司得知,戴某已正式被A公司聘用,担任其咨询顾问,为A公司引入相关人力资源,每周一固定上班半天,其余时间线上办公。

得知戴某在A公司上班后,猎头公司向A公司要求支付服务费用。A公司表示没有聘用戴某,拒绝支付相应服务费,双方沟通无果,猎头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A公司向猎头公司支付服务费以及逾期利息。

被告A公司辩称,其与第三人戴某仅为合作关系,双方未签书面协议,具体合作时间记不清楚,因戴某具有一定的人力资源,经沟通后以咨询顾问的形式合作。双方合作五个月后,戴某不再担任被告的咨询顾问,未给被告带来人才价值。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上岗”、“聘用”的定义,属于原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法院审理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猎头服务合同》系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协议,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内容没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也没有排除一方主要权利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经查,第三人自2021年7月起为被告工作,至于被告与第三人建立了何种用工关系,并不影响被告已聘用第三人、第三人到岗工作的事实。原告为被告寻访“人才”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服务费。至于第三人实际为被告服务的期限长短,人才价值能否在被告处得到体现,属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相关合同的履行事宜,不能否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亦不可成为被告拒付服务费的抗辩理由。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2万元及逾期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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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琼

宝安法院西乡法庭

一级法官

在猎头行业,拒付服务费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起服务合同纠纷中,被告A公司是商事主体,其签订合同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对合同中有关“上岗”、“聘用”的定义应当知晓并理解,该条款没有排除一方主要权利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也没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A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已进行了充分磋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涉案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鹏法君提醒:遵守合同约定是契约精神的灵魂,是对经营主体诚信的底线要求。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言而有信”“有约必践”。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恪守诚信,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共同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行稳致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供稿:宝安区法院

作者:刘琼、梁家瑜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