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12-04 14:53:27
案件提要
从花呗、微粒贷借款再转借给他人,借贷行为无效。
争议焦点
借款人应偿还多少借款金给出借人?
基本案情
吴某与邓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6月,邓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吴某提出借款。吴某同意出借,并按照邓某的建议从花呗中预支额度10500元,以扫码支付的形式支付给邓某;还从微粒贷平台贷款7500元,以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给邓某。邓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确认借款金额为18000元。针对从花呗中预支的上述额度,吴某连本带息需偿还12017.56元;针对微粒贷平台的上述贷款,吴某连本带息需偿还7787.25元,合计19804.81元。邓某分多次合计已偿还14275元。吴某认为邓某尚欠借款5529.81元,追讨无果后,向法院起诉。邓某则抗辩认为扣除其已偿还的款项,尚欠吴某3725元。
裁判结果
新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某从花呗中透支额度、从微粒贷平台中贷款再转借给邓某,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二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邓某应将收取的款项返还给吴某。吴某要求邓某偿还尚欠借款5529.81元,实际上是将其支付给花呗和微粒贷平台的利息附加在借款本金中,但因吴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给他人的行为无效,其偿还给花呗和微粒贷平台的借款总额与邓某需返还款项之间的差额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鉴于吴某在起诉状、邓某在答辩状中均主张涉案借款金额为18000元,扣除邓某已返还的部分款项14275元,故判决邓某应返还借款金额为3725元。
典型意义
随着移动支付时代的到来,网络借贷平台因申请简便、放款快、借还灵活、息费透明等特点,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青睐,不少年轻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临时出借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网络贷款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现实生活中,若从网络借贷平台申请贷款后再转借他人使用,这种借款的性质则另当别论。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出借款项是以个人信用为前提、以自借自用为原则,从平台上借钱后再转借他人不仅有违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本案为从网络借贷平台借钱后再转借他人的典型案件,裁判结果对规范这种违规行为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对话法官
小编:从网络借贷平台贷款后转借给他人,这种行为存在什么隐患?
陈红梅: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律禁止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再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因此,向他人出借款项的资金应来源于自有资金。通过信用卡套现、花呗透支或通过借呗、微粒贷等金融平台套取资金再向他人出借款项的行为,不但会影响金融管理秩序,还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借款,出借人不但要承担还款责任,还需承担因贷款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甚至会对自身征信记录产生不良影响;而且出借人想要追回利息损失也无法可依。在此温馨提醒,朋友间借钱要量力而行,出借资金须是自有资金,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