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9-06-29 00:00:00
买卖协议一般是当事人签订协议之日起生效,具备生效要件的都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买卖如何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呢?一起和法大大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一、买卖协议书如何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权利及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于买受人。该项义务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1)交付标的物。(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质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52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钡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一义务称为出场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传统民法上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4、附带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相关的其他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单、发票、检验单证、检疫单证、保险单、质量保证书、装箱单等。
(二)买受人权利及义务
1、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当呈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时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检验。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在这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虽可作了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权利,且转让不改变该权利的内容。
合同权利的有效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或者已消灭的合同权利转让的,即为标的不能,无效。不过,已罹的合同权利尚有清偿的可能,故可成为转让的对象。还有,因可以撤销的合同所生合同权利,在该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权利仍为有效,故可成为转让的标的。
2、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
转让合同权利为处分行为,因此让与人首先应有转让合同权利的权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转让或受让合同权利的,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转让合同还必须符合其他有效要件,如存在无效原因时,合同无效;存在可撤销原因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它。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让与性
合同权利须具有让与性方可被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是被禁止转让的。
4、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妥这些手续方能生效。
5、特殊情况: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该合同权利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
三、转让的要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义务的存在。
2、被移转的合同义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就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权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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