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协议常见法律缺陷,你造吗~~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5-05-25 20:59:38

导言

      P2P网贷平台为了保障其运营管理的顺畅,保护投资人、合作机构及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进行约束,在平台上会推出相关的法律协议以及网站规则,这些协议及规则大部分是基于法律模版文件修改而成,大同小异中存在着不少法律缺陷。今年1月20日,法大大联合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上海仲裁委,正式启动《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示范合同文本》研究工作,在短短的一个多月间,我们特别整理了国内20多家网贷平台的法律协议及网站规则,力求梳理并完善整个P2P行业的法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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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个月的调研中,我们发现很多P2P平台使用的协议在条款内容上存在一些普遍的法律缺陷,这些将使相关利益方面临潜在的法律争议,法大大律师团队特别摘选一些条款做点评分析,为P2P平台及投资提供法律参考意见,借此引导平台在协议规范性上做更多的基础工作,为平台的良性发展提供基本法律保障,切实保护平台、投资人及合作伙伴的权益。在样本选择上,从2015年1月至2015年2月我们随机抽样20家网贷平台,样本平台从知名度、综合实力上来讲,分列于一、二、三线水平,在经营模式上涵盖纯信息中介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模式、风险准备金模式以及这几种模式的叠加模式,力求令我们的抽样具有代表性、全面性 、多样性,抽样内容主要为平台上所有的法律文本及网站规则。

P2P平台存在法律缺陷的条款

 

1、债权转让通知条款


样本案例

a.某些P2P平台在其协议中约定:“出借人有权在无需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b. 某些P2P平台简单约定为债权转让信息借款人可在网站上查询,债权人无需另行向借款人通知债权转让情况。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有通知了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法大大解读

样本所列平台条款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严格遵守法律之规定将通知直接送达借款人(债务人)。虽然《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未对通知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是最佳的形式,因为这样可以形成合法有效、强有力的证据,从而防止借款人(债务人)以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而拒绝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这样便可以很好的保护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保证期间条款


样本案例

某些P2P平台在其协议中对项目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保证人为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做如下约定:“自借款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还款本息结清时自动废止。”

参考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法大大解读

在所列案例中,P2P平台明显混淆了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的概念。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而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或承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保证责任与保证期间的关系在于,如果债权人不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过后可以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务人还清本息,主债务消灭,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归于消灭,因此债务人还本付息时废止或消灭的是保证责任,而与保证期间无关。

还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文义矛盾是P2P平台常犯的错误之一,这只能说明平台风控或法务人员对担保法规定的不了解或对合同条款没有精雕细琢。法大大建议P2P平台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其予以明确、清晰的界定,最好能列明具体的起始、截止日期,而不是笼统的概述。

 

3、担保合同条款


样本案例

某些平台在其协议中约定:“本担保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担保函的效力。”

参考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根据《物权法》第172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大大解读

由此我们看到《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对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效力是否尊重意思自治(即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存在差异。《物权法》、《担保法》均规定,原则上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担保法》尊重意思自治,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效力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物权法》仅认可法律规定的特例,不认可意思自治。而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为适应国际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和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目前,我国司法实务掌握的原则是仅确认国际商事交易独立担保的效力,其他情况即使担保合同有约定,也不承认独立担保的效力。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处理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4、格式条款提醒


普遍问题

在法大大研究的20多家P2P平台中,绝大部分平台在格式条款中都没有明确提醒用户注意免除平台责任或者限制平台所担责任的相关条款

参考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对格式条款的制定提出了要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格式条款内容具备无效的法定情形,或者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大大解读

仅就提醒义务而言,绝大部分P2P平台都没有尽到明确的提醒义务,建议各P2P平台应将众多免责条款字体加黑加粗,或用专门章节予以标明,P2P平台法务人员应重点留意。


以下为格式条款提醒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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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P2P网贷平台欲追求良性、长久发展,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在法律方面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不仅保护了平台用户的权利,同时也意在保障平台的有序运行,如若不幸出现争议、纠纷,平台也可做到有理有据,高效、快速解决争议与纠纷。我们希望看到各大P2P平台能联合行动,从平台协议规范入手,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协议和规定,这不仅是一个平台综合实力的反映,也可以为平台赢得良好的声誉,对平台的长期、持续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