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9-07-15 00:00:00
苦海翻起假合同,签约难逃萝卜章。
法大大许久没写萝卜章,但这不代表它悔过自新、销声匿迹了,相反,它一直在顶风作案,引发的“罗生门”事件遍地发酵。“宠幸”的,还都是“名大见经传”的巨头们,请见以下新闻标题:
XXXX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曾因“萝卜章”被骗上百亿
骗走XX10亿元 假冒行长靠“萝卜章”行骗
80后女董事长骗了XXXX 竟用萝卜章挪用4000多万
XX集团陷“萝卜章”担保悬案:XX信托5亿贷款难追回
盈利数据“蒸发”超19亿元,XX股份身陷萝卜章事件闪崩跌停
……
大佬算什么?我萝卜章无缝渗入合同,一个个轻松坑倒。
而萝卜章和假合同的最新“战绩”,是一个涉案金额达34亿的新闻以及见诸全网、此起彼伏的系列报道。
一句话概括,A资产发行私募产品,为B国际控股提供了34亿元的供应链贷款,底层支持资产为C的应收账款。而C方面则表示,此事与C无关,是B国际伪造合同诈骗。
1、如何“杀死”萝卜章?
《刑法》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这正印证了金杜研究院何放和王波的观点:由于“萝卜章”的普遍客观存在,传统方式盖章或签字还未必可靠。从实践数据来看,这个“未必”已经显得愈发保守。那么是否有可供替代的解决方案?在这个强调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答案必须不能没有——我们不妨了解下电子签名。
虽然新闻中提到的假签章、假合同是以纸质方式进行,但延伸的风险点也应当被普及。事实上,“传统方式盖章或签字”并不单单指纸质合同和签章,还包括自动生成的电子协议文档。前者成本高(打印、快递、仓储)、隐患大(易丢失、公章私盖),后者存在于自有平台且无防篡改技术等风险我们暂且不说,与题干息息相关的假私章、假签名,也就是萝卜章问题,可以如何被电子签名避免乃至杜绝,却是值得我们好好探讨的。
首先来看什么是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可以归纳出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从字面来看,“意思表示真实”已经包含了对“意愿性”和“真实性”的必须确认,前者很好理解,后者则涉及“签署身份”和“签署时间”的真实性。以提供电子签名产品和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大大为例,通过实名认证、第三方取时和防篡改技术,即可解决合同签署过程中,对于意愿性和真实性的确认问题,同时也扼杀了“萝卜章”在摇篮中的一切掘金梦——毕竟,现实中很多的巨额合同诈骗案,萝卜章都是当之无愧的始作俑者。
2、电子签名的法律和实践支持
何放和王波认为:“在习惯上被人们认为比电子商务买卖交易更为严谨的法律文书领域基本上还是电子文件的禁区或盲区,实践中需要签署正式法律文书时,当事人还是会把文件打印出来后,采用传统的方式盖章或签字,这无疑大大增加了法律文书签署的时间成本。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是长期以来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范缺失,司法界无法可依,因此对电子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倾向于不认可;二是普通公众的传统观念认为电子文件易于篡改无法保证真实性。”
而事实上,电子签名在司法界的声音已经越来越大:《电子签名法》雷厉风行的最新修订,扩大了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来自国务院、财政部、移民局、交通运输部见诸正式镜头和文件的对电子签名或电子合同的认可;裁判文书网有据可查,各级法院依据法大大电子合同做出的判决,2018年达188起……
同时,越来越多有先见之明的企业,也正在越来越广泛地将电子签名应用到实际业务中,其中不乏腾讯、微软(中国)、阿里巴巴、美团、携程、同程旅游、滴滴、小红书、拍拍贷、众安保险、新东方、上汽集团、万科物业、龙湖集团、保利地产、红星美凯龙、徐工集团、中智、格力、爱奇艺、中国电信等各行业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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