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同潜在哪些法律风险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9-07-31 14:42:07

  银行与客户间的业务行为也需要签订合同,那么银行合同潜在哪些法律风险?银行合同潜在的风险包括严格按法律来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防止理解纠纷、借款用途不明确等,下面由法大大为您详细介绍。

银行合同潜在哪些法律风险

  ()严格按法律来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格

  按《合同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可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须为具有签约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目前我国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较多,有一部分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有一部分的经营活动是在集团公司授权下进行的,所以,确认合同主体资格非常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而借贷合同签订后,合同主体常常发生变化,是把签订合同的一方主体列为被告,还是把已经变化的主体列为被告,或是把其他主体列为被告,就成了诉讼方式解决借贷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如果不能明确诉讼主体,错列或漏列被告,都有可能造成诉讼失败,如诉讼驳回、原判被撤销、发回重审、再审等。

  ()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防止理解纠纷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正意识的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而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熟悉、了解、理解合同内容、条款,填写过程也是熟悉理解过程。对合同的填写应工整规范,不得错填、漏填、留有空白,合同主体应写全称,主从合同内容相互对应,不能矛盾。防止合同填写漏项,防止出现经济纠纷时,因合同理解分歧,对贷款人带来不利的影响。

  ()明确借款用途

  目前,银行业普遍存在借新还旧即借新贷款用于归还借款人的老贷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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